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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适法无因管理制度

2021-03-23滕慧芳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52期
关键词:受益人

摘要:《民法典》首次确立了不适法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立法上的重大突破。《民法典》第979条确立了适法与不适法无因管理的区分标准,其与日本法、瑞士法相同,第980条规定了不适法管理人的限制性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受益人的管理利益选择享有权,第981-984条规定无因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其依然适用于不适法无因管理。

关键词:不适法无因管理;受益人;管理责任;管理义务

一、不适法无因管理概念

在无因管理理论中,存在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以受益人的真实意思为区分。由此,本文从其他国家以及我国《民法典》对不适法无因管理的规定着手,进一步深入了解。

(一)比较法中的不适法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为了方便本人财产的及时管理和保护,鼓励管理人能够伸出援助之手,日后能够得到补偿的一种法律强制性规定。制度创立之初,对管理人也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直接排除了不符合本人真实意思的无因管理,此种情形不由无因管理制度调整,应由侵权规则调整。法国法沿袭罗马法,也不存在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概念。

英美法系的国家崇尚个人主义,不鼓励他人干预别人的事务,因此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不存在无因管理制度。如美国《返还法重述》第2条明确指出,“好管闲事授予他人利益者,无权就该利益要求返还”,明确了无因管理的行为性质。但对于管理人的利益也非全然不顾,只是通过一些权利救济制度如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请求权制度予以保护,因此也就没有适法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制度规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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