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付费”下债券信用评级质量演变:2008—2018
2021-03-20施先旺
施先旺 刘 琪 李 腾
一、引言
债券信用评级在债券定价、契约安排以及金融监管中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Beaver等,2006[1])。然而,我国债券信用评级质量一直备受质疑(寇宗来等,2015[2];马榕和石晓军,2015[3];Livingston等,2018[4]),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债券信用评级虚高。自2014年“11超日债”违约打破我国公募债券市场“刚性兑付”的历史之后,我国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甚至大量高评级债券也开始发生违约。2018年“上海华信”违约开创了AAA级发行人违约的先例,与此同时,AA+级发行人违约数量也大幅增加(1)来源见新浪财经:“新世纪评级:2018年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分析及展望”。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ond/research/2019-03-06/doc-ihsxncvh0346643.shtml。。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2019年年末,我国违约债券中,发行时主体评级为AA+及AAA级的占比分别达到12.4%和2.4%。越来越多高评级债券的“爆雷”,从事实上反映出我国债券信用评级虚高问题可能愈发严重。
评级机构普遍采用“发行人付费”模式,使得发行人与评级机构之间天然存在“利益冲突”(Jiang等,2012[5];Cornaggia和Cornaggia,2013[6];Kashyap和Kovrijnykh,2016[7]),可能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具体地,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发行人雇用评级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这种雇佣关系使得评级机构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部分评级机构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就可能随意放松评级标准,以迎合发行人的评级需求,最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评级虚高、评级质量下降等问题。尤其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化进程逐渐深化,金融脱媒现象日益明显,突出的表现为传统的以银行借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比例显著下降,而以债券为融资主体的直接融资比重显著上升,客观上为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创造了大量潜在的业务机会,从而加剧了评级市场的业务竞争,放大了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