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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商法趋同的时代价值和路径选择

2021-03-16王晶婷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4期
关键词:时代价值一带一路

王晶婷

[摘 要]伴随着“一带一路”理论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商法的整体趋同化和国际化特征开始逐渐显现,通过推动我国商法的趋同程度,以此保证我国在进行“一带一路”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关键词]一带一路;商法趋同;时代价值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1.04.087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1)04-0-02

0     引 言

本文主要通过商法趋同化现象分析在现如今“一带一路”的经济背景下,中国实现商法趋同的时代价值以及具体的实现路径,希望能够给予相关的外资企业和研究人员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1     商法趋同化现象的分析

商法趋同现象是指随着国际关系发展的逐渐密切,不同国家的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法律的法规逐渐趋向统一化。这里说的统一化,不单单是指国家内部的法律逐渐趋向于统一化,更是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逐渐趋向于国际的统一化。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发现商法趋同现象的出现不单单只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产物。1957年,施米托夫就曾经以商法国际化现象为突破点,指出国际贸易法的普遍性和国际性。在经济全球化理论盛行之前,相关的社会经济研究人员就已发现商法发展的非国内化特征。

现如今,随着全球化理念的逐渐深入与发展,全球经济市场的整体同质化进程也在高速进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建设新商法已经成为一大发展趋势,商法趋同现象也愈加深入广泛。其已经成为如今法律全球化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国际法律的不断传播、融合,国际性的法律建设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国内法也逐渐被納入其中,以此来达到不同国家国内法的整合及融合,并生成适合在国际范围内实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从商事仲裁的角度进行分析,相关商法程序的统一程度逐渐扩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1985年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其能够将不同国家的仲裁程序进行有效的融合、统一。与此同时,纽约工会也将前身的《日内瓦公约》进行完善,取消其中的互惠条件,同时将仲裁的程序进行简化以此来达到扩大使用范围的目的。

示范法的出现在极大程度上对国际不同国家的立法仲裁工作发挥了推动作用。现如今,商法趋同化现象的出现大多是由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实现国际化形成的,主要可以分为自愿效仿和加深殖民化程度两种。通过上述方式,不同国家的商法规范进行国际化的传播,逐渐形成国际通用的商法体系,从而产生商法趋同现象。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商法趋同互动性的特点愈加明确。这里所说的互动性是指通过不同维度的互动行为,不单单只包括国家内部商法与国际商法的融合、交流,同时还包括不同体系法律法规的融合交流行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传播现象也逐渐开始成为全球经济下法律趋同化最主要的形式。同时,随着国际法数量的逐渐增加,自上而下的传播路径也逐渐趋于顺畅与高效,其对于商法趋同化的整体进程具有极好的推动作用。

2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实现商法趋同的时代价值

2.1   降低我国进行“一带一路”经济贸易合作的制度风险

从“一带一路”理念的提出到现如今的实行,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逐渐深入,其存在的风险开始逐渐显现。这种背景下,我国实现商法趋同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合作制度的整体风险性,保障“一带一路”背景下的经贸合作安全性和稳定性。商法趋同能够有效降低合作过程中易变性的问题。基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地区经济及政治的复杂性,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实现商法体系及内容的趋同化,能够有效抵消我国与国际不同国家至今的经济投资冲突风险,同时还能为可预期的风险提供法律保障。实现商法趋同化能够在极大程度上缩短我国与国际上不同国家商法制度及体系上的差异性。

国际性是商法最为基本的特征,其在建立之初受自身同源性及工具型的基本特点影响,决定了其整体民族色彩的薄弱性,但是国际中不同国家的商法发展路径依旧会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整体进程也会存在不同。现如今,国际上部分“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在进行商法建立工作时,整体进程不够完善,运行的商法体系中依旧存在众多留白现象,从而导致商法体系不成熟,这些国家的商法趋同工作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2.2   是我国政治经济合作趋于成熟化的标志

现如今随着“一带一路”理念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我国与相关沿线国家的制度认同和商法趋同程度加深。正所谓法律是国家进行经济政治合作的基础保障,现如今我国已经与众多的沿线国家共同签署建立了长期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然而其主要是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合作,如果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将会大大降低文件的整体实质性,缺少相关有效法律管控将会大大提高合作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尤其是我国在面对政治经济发展不够稳定的国家时,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约束和规范,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经济贸易冲突,将会大大损害“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合作基础。

随着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贸易保护体系的逐渐完善,限制外资融入和歧视国外企业推崇国内企业已经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国家现象,甚至部分国家还存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上的不公。与此同时,部分中国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对国外的投资法律制度不够重视,未全面掌握相关法律,进行风险分析工作,导致其在后期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纠纷,同时发生纠纷时不能依照相关的法律寻求救济,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我国国际化企业在国外的感染力,不利于我国国际形象的建设。因此在进行区域性的国际经济贸易工作时,一定要以相关的法律合作作为基础,以实现商法和合作政治的整体趋同。

2.3   是我国进行法律开放深化工作的探索标准

我国部分法律制度的开放程度与部分国家相比依旧不够完善,建设推行相关的国际商法制度工作中依旧存在对传统政策过度依赖的现象。同时,相关的国际互动性过低导致其在进行商法趋同立法工作中难以高速进行。我国开展相关国际法律制定和合作工作时一直集中于立法法律移植和司法国际协助两方面,商法趋同工作的运行模式基本以中国被动吸收为主,在运行过程中缺乏中国相关商法理念和价值的自主交流行为。我国长期运行这种模式将会大大加深我国在国际中商事规则和商法制度的误解。现如今,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相对完善且健全的商法运行体系,同时还将我国的特色社会经济建设理念进行充分的融合和体现。我国在进行国家商法制度传播和融合工作时一定要注重自主性,通过自主的形式对趋同的整体体系和方式进行有效的开发工作,以此来提高我国商法的整体影响力和感染力。

3     我国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进行商法趋同工作的路径分析

3.1   以法律认同意识作为商法趋同的基本理念

处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商法趋同发展,必须按部就班地顺应国际的需求,结合商法要求,推动二者共同进步,在推动“一带一路”背景下商法趨同的同时,完善我国商法体系。建立健全的商法体系就必须以明确的商法理念为核心,按照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融入其他国家的商法优势,促进我国商法逐渐迈入国际商贸合作潮流中。要想确立并完善我国商法体系,在国际中实现商法趋同,就必须要立足于国际商法体系,认同其他国家、地域等的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包括对其他国家商法制度的尊重认可,还包括对其他国家法学研究者、法官的尊重及认可,对其他法律机构所做判决的尊重及认可,对其他国家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的尊重及认可等。我国应树立商法自信,在“一带一路”背景的推动下,探究国际贸易商法确立理念及规则。针对我国部分相关商法系统不完善,国民对于其运行存在质疑的情形,我国商法部门应顺应国民需求,对我国商法做出合理整改,使其更趋向国际商法发展潮流。

3.2   与其他国家构建商法趋同相关合作模式

各个国家的商法立法理念及确立规则均不相同,国际上的商法标准对于其他国家而言也存在一定差异性。我国在探索“一带一路”背景下商法趋同的路径时,要紧抓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相关问题,优化商法制度。我国应细致研究其他国家的商法系统,总结出其立法理念,寻找出我国与其他国家商法的异同,并细致探究二者区别与联通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法合作体系。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加快建立商法管理部门,明确部门管理制度,树立清晰的商法合作理念。商法管理部门作为我国与他国商法联系的纽带,要时刻关注国际商法相关事件及发展趋势,并做好相关记录,促进我国与他国商法趋同发展脚步;确立商法管理部门,在两国商法趋同合作过程中,对于突发的法律问题,应及时根据合作现状找出问题原因,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为形成更加完善的商法趋同体系奠定基础。

4     结 语

商法趋同化是国际商事规则和商法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实现我国商法的趋同化,能够有效推动我国经济的高效稳定发展,相关的国际企业和研究人员一定要结合我国自身的经济发展特点,制定一套完善且适宜的商法趋同运行模式,来整体提高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崔靖晗.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作用研究[J].区域治理,2019(41):102-104.

[2]范健,徐璟航.“一带一路”背景下商法趋同的时代价值和路径选择[J].人民法治,2019(08):58-63.

[3]孙盛达.浅谈国际商法发展与“一带一路”展望[J].法制博览,2019(7):253.

[4]陈慧婷.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法教学的创新思考[J].山西青年,2018(24):2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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