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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合资公司小股东行权管理创新与实践

2021-03-16李乾坤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4期
关键词:行权意志利益

李乾坤

[摘 要]出于降低投资风险或积累管理、技术经验等考虑,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很多以合资公司形式进行。同时,受限于当地法律法规或国际行业巨头主导,中国企业往往无法获得合资公司控股权,而是以小股东角色参与合资公司运营。本文从推动建立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独占岗位和派员、引入外部力量3个方面探讨小股东如何开展行权管理、保护己方利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境外合资公司;小股东;行权;意志;利益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1.04.069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1)04-0-02

0     引 言

我国于2003年正式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它又称国际化经营战略,是指中国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等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强国战略[1]。

“走出去”战略取得了显著的实施成果:以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为主,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等业务分布在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一般由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注册地位于投资目的国境内。当地政府出于保护本国工业命脉的需要,往往从法律层面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中国企业被迫成为小股东角色。小股东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开展股东行权管理、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走出去”的广大中国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难题。

1     小股东行权难点

理论上,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权利相同,都享有分红、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等主要权利。

实践中,由于股东双方出资比例不同,在合资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往往明确将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程序的基本规则设定为“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实质是一致化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其目的在于消除不同股东之间的意志分歧、归拢股东意志,统一化和唯一化公司意志。

但是资本多数决规则法定赋予了大股东在合资公司的优势地位,其意志被推定为全体股东的意志,小股东即使有异议也必须无条件服从,这就削弱了小股东对合资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力;往往还导致小股东在合资公司中难以享受到相应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甚至还会发生大股东暗中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2     小股东行权管理创新与实践

建议中国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在境外合资公司开展小股东行权管理,保护己方利益。

2.1   建立现代公司治理体系

中国企业投资目的国很多位于亚非拉地区,缺乏现代公司治理法律体系和经营理念,经常需要与当地政府控制的国家公司或行業龙头进行合资经营,往往致使合资公司具备浓厚的行政色彩,接受政府层面行政指令式的资源调配、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严重缺乏独立经营权。

在组建合资公司的谈判阶段,中国企业要推动将建立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明确写入合资合作协议,大力促进政企分开,分离政府出资人职能和企业自主决策职能,维护合资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独立法人地位,使合资公司被赋予独立经营权,为企业建立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和依法规范经营奠定基础。

2.1.1   设立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中国企业要推动设立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制度,用以审查合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红方案等例行事项;设立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制度,采用预告方式召开,对董事提名和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资本增加或减少等涉及合资公司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通过该制度,小股东可以充分了解并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合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层面推动决策结果体现小股东的意志和利益。

2.1.2   设立董事会

要推动建立董事会这一规范的经营决策机构,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由董事会对内全权掌管合资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与第三方的业务;董事由各个股东直接任命派驻,各个股东派驻的董事数量基本与其股比相一致,董事参与合资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董事会决策机制可以设定为简单多数通过原则,在合资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往往由大股东派员担任)的投票权与其他普通董事投票权效力等同,以限制大股东权利。小股东通过该机构,可以充分了解合资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本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下一年度财务和投资预算安排,保障知情权。小股东可以通过派驻合资公司的员工掌握更多详细和真实信息,与派员共同讨论和审议董事会议题,再利用董事的表决权,深度参与任免合资公司职业经理人、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分红、授权外包业务的招标和合同签署、批准员工激励方案、变更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董事会层面推动决策结果体现小股东的意志和利益。

2.2   合资公司独占岗位和派员

2.2.1   独占岗位

中国企业应当努力争取独占合资公司部分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计划部、融资部、成本估算部、法务部等能够广泛接触合资公司真实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岗位以及合资公司主业部门的经理岗位。再派遣中方员工(或者能够代表小股东意志和利益的国际雇员或当地雇员)任职,充分保障小股东对生产经营管理一线信息的知情权,为做出符合己方利益的决策奠定基础。同时,小股东派员除作为合资公司员工参与合资公司工作外,全体派员还应当成立独立于合资公司、纯中方、虚拟的、非正式注册的组织机构,以建立和完善向母公司的汇报制度,为配合母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策提供基础。

2.2.2   设立委员会

中国企业可以推动在合资公司正式的组织机构以外设立委员会,以开展招标、规划、风险防控等综合职能,并安排小股东派员进入委员会发挥作用,加大小股东施加影响力的广度。比如,投资类或处于甲方地位的合资公司往往将大量业务外包,业务外包范围、参标公司资质判定、授标、商务谈判、签订合同,都有招标委员会的深度参与和决策,它可以有效地帮助小股东影响和控制外包业务,从而进一步提高小股东参与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的程度。

2.2.3   派员作为股东意志的延伸

小股东派员数量少,但通过独占关键岗位和设立委员会,不仅可以帮助小股东掌握合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预算执行情况等真实状况(确保知情权),还可以在合资公司日常工作层面与大股东员工开展会计账目记录、投资节奏影响、生产规模控制、经营方向控制、中长期规划、技术发展路径选择等方面的博弈,在执行层面直接推动贯彻小股东意志,能够最大限度提高小股东参与合资公司管理的程度(提高话语权)。

2.3   引入外部力量

2.3.1   关联业务/一体化业务

赴境外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往往在主业方面有着深厚的技术储备和完备的产业链,还具备成本优势。在股东行权管理过程中,小股东可以充分利用合资公司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模式,以中国企业的成本优势和技术储备为撬动支点与大股东进行“双赢式”博弈合作:一方面,推动母公司关联业务子公司在投资目的国注册公司并参与合资公司外包业务招标;另一方面,推动通过资质、成本优势、工作效率、业绩等亮点争取到合资公司外包业务。这样一来,可以增加母公司业务种类、市场占有率、为母公司创收;可以切实降低外包业务的成本、进而降低合资公司成本,大小股东均受益;母公司关联业务子公司可以发挥联动作用和协作效应,有效帮助扭转小股东在合资公司知情权、话语权和参与程度方面的劣势。

2.3.2   融资银行进行第三方监管

如果有融资需求,小股东可以推动引入与母公司有战略联盟或有共同商业利益的本国银行或者国际银行作为合资公司的融资银行。这样,合资公司和融资银行签订融资协议条款,由银行作为第三方起到监管、规范和约束作用:①作为融资协议生效的前提,要求合资公司首先梳理和清欠历史债权债务,还可以解决债务拖而不决的沉重历史负担,改善资金状况;②规范监管生产经营活动、绩效表现、经营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还可以有效激励合资公司紧紧围绕“效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③设立“专款专用”条款,有效避免大股东无偿挪用或占用合资公司资金;④设立“分红”条款,防止大股东无故推迟分红,保障分红权及时实现,为小股东母公司获得现金流入、取得现实回报做出贡献;⑤设立融资款项支付优先次序和支付范围,以提高效益为目标,提高资金效率;⑥推动采用美元记账,在美联储采取紧缩货币政策之下,还可以利用币种优势有效降低合资公司经营成本,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增加利益。

2.3.3   审计监管

除了每年委托國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资公司财务状况开展审计,小股东还可以适时推动开展股东审计,以全面了解合资公司会计账簿、合同资料及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各类信息,包括对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资经营协议的遵守情况、对股东会和董事会通过的重要决议的履行情况、对合资公司管理层履职情况、对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等有效管理和监督。在保证审计内容的全面性基础上,还能够侧重审计监督与小股东利益相关的重点问题,落实小股东对合资公司的知情权和审计监控权,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

2.3.4   廉政部门和法律法规

中国企业要推动合资公司内设立廉政部门。大股东的母公司一般也有相应的廉政部门。充分利用廉政部门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可以严防合资公司大股东派员为牟取私利进行的侵害合资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里指大股东派员的个人行为,而非代表大股东母公司的集体意志)。

此外,还应当深度钻研所在国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推动合法减免税费,避免劳工保护、关联交易、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义务、社区关系等方面风险威胁到合资公司利益或者小股东利益。

2.4   联动作用

境外合资公司小股东通过采取以上几种方法,在合资公司的决策层面(股东会和董事会)、执行层面(合资公司内部岗位)以及外部力量(关联业务和第三方监管)发挥联动作用,可以获得“1+1>2”的协作效果,更好地帮助小股东深度参与合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贯彻小股东意志、保护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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