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提取本人账户内他人存款行为的刑法定性
2021-03-15朱晓珂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银行
朱晓珂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长宁 200000)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业务内容也日益丰富多元,人们使用储蓄卡、存折等进行储蓄、理财投资的行为越来越频繁。随着使用方式的拓展和使用次数的增加,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在不少亲朋好友之间或者商业上下级之间,会出现借用他人账户存储现金的情况,由实际存款人掌握卡与密码来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但是在这些“合作”中,有部分存款名义人擅自利用其合法身份,到银行进行挂失银行卡或存折,修改密码,后提取出存放于自己账户名下的他人现金存款,数额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典型案例如下。
甲(女)与B(男)结婚后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故打算离婚。为避免后续产生经济纠纷,防止丈夫提出不当的分割财产要求,遂拜托好友乙(女)出借身份证办理银行借记卡。甲(实际存款人)便用乙(存款名义人)的身份证办理XX银行的储蓄卡一张,并将20万现金存入该卡,卡和密码均由甲自己知晓掌握,从未告知他人。朋友乙喜欢打麻将,嗜赌如命,多次向甲借钱未还。后又向甲借钱被拒,遂打起了使用借记卡的主意。第二个月,乙便到银行故意称借记卡丢失并且忘记密码,对卡进行重新补办修改密码,取出20万存款。但因赌博将卡内20万资金败光,后案发。
本文论证的核心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区分不当得利、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
二、理论分歧
对上述案例中乙的行为,即存款名义人通过挂失手段提取账户内他人存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的学者讨论纷繁,主要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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