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
2021-03-13汪亚枫刘茂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汪亚枫,刘茂林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2.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 430035)
失信联合惩戒发端于人民法院执行环节,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效果。因此,其被广泛借鉴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其他领域,一跃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和核心机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近几年国家出台大量的文件,影射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从产生到发展的重要过程。原本只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逐渐向行政领域渗透蔓延,为其发展开辟了新的阶段。①2014 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2015 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2016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正式在国家层面形成。2018 年,中共中央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指出,要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指出要加强失信惩戒。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失信联合惩戒提出了具体要求。2020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也明确提出要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兴未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正在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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