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时代背景下犯罪附随后果的解构和重建
2021-01-13李若愚孟令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李若愚,孟令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犯罪附随后果在司法体系中因并不具有相应的裁判依据地位而很难被使用,否则很容易被指责为司法擅断或者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其目前只能以“隐形的刑事司法裁判考量”的形式存在。实践和理论也较少关注和研究犯罪附随法律责任的内容及体系性地位,同时,部门法界限使得法律内部体系之间责任并不协调,也忽视了犯罪化的依据已经由传统罪责主导逐步变更为风险、预防及安全主导[1]。以预防刑法转向和证成为例,“风险社会—安全或法益保护—刑法应对”的诸多理论进路都聚焦于刑法,而忽略某种意义上与刑法体系有同样效果的预防措施的作用。
国家责任主义视角下,国家评价体系不应只涉及刑法领域,应转变思维,由惩罚刑法转向教育刑法,评价体系应该落脚于被评价人本人,而不过多强调以部门法为界限。在恢复性司法、轻刑化等理念下,轻罪评价体系应对刑法理论研究及实务的根基都产生塑造性的影响,而重刑主义残余、公安考核机制等使得轻罪评价体系难以发挥作用。在此之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成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责任的协调便显得尤为重要。日本微罪处分制度、警察权分流等制度也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在较长的历史区间内,附随后果制度研究仍旧是我们的整体社会理性的变革方向。
一、犯罪附随后果的背景及概念辨析
卡博内尔认为,有必要区分法律的和法外的后果,因为后者更容易制造紧张关系,尤其是这种法外后果被用来隐藏政治、经济和社会考量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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