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预防立法体系的理性建构
2021-03-11刘浩
行政与法 2021年2期
摘 要: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腐败预防立法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权力。理性的腐败预防立法体系建构应当考虑腐败的衍生规律与治理效能,厘清腐败预防立法体系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障碍,明确公共权力在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中的角色定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确保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有效预防腐败。
关 键 词:法治反腐; 反腐立法体系;“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2-0092-10
收稿日期:2020-07-10
作者简介:刘浩,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ZDA131;受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新时代,“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迈向全面法治反腐新征程,反腐立法体系也从以惩治为主转向以预防为主,兼顾惩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以法治方式反腐主要体现为从腐败发生的原因入手,注重对腐败的有效预防并兼顾对腐败行为的及时惩治。这其中,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腐败治理法律体系既是法治反腐的基本前提,也是法治反腐的硬性要求。基于我国二元化反腐立法模式的现实国情,反腐立法体系的建构应当兼顾党内法规和国家法体系的建设并注重彼此之间的体系衔接与功能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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