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创新性立法的限度及其规范化
2021-03-11高馨玉
行政与法 2021年2期


摘 要:地方创新性立法是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手段,鼓励地方立法创新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应有之义。为实现地方创新性立法的规范化,应明确地方性事务的判断标准,引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
关 键 词:地方创新性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央地关系;立法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2-0042-10
收稿日期:2020-11-26
作者简介:高馨玉,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地方立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角色分工,建立中央治理和地方治理的合作机制,我国治理体系才能得以完善,才能为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稳固的秩序基础。“在某种意义上,地方由于真切感受到民众压力而在治理实效方面作出种种努力,将构成推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最直接动因。”[1]为实现地方治理的规范有序,国家应适度放权让地方因地制宜地探索“本地化”治理模式,调整立法权的纵向配置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2015年,我国修改后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至所有设区的市,以满足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地方治理法治化的制度需求。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地方立法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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