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分析
2021-03-11秘明杰田莹莹
行政与法 2021年2期
秘明杰 田莹莹
摘 要:为规范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对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角色定位仍存在一些问题,应以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为依据,将我国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角色定位为国家环境利益的维护者,明确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职责权限,完善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前磋商程序。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部门角色定位;政府部门职责;诉前磋商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2-0033-09
收稿日期:2020-10-16
作者简介:秘明杰,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与环境政策;田莹莹,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与环境政策。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课题“环保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YJC820042。
一、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考察
(一)对我国现有制度规定的梳理
2005年1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把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作为立法规划的重要部分,逐步推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关于政府部门提起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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