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实践探索
——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试点工作为例
2021-03-11刘滢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刘 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河南 开封 475002)
一、案件概况及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本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的调研号召,对自2019 年12 月20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1]施行之日起至2020 年6 月5 日止,共169 天内,本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共计371 件,开展了充分的调研工作。
本院审结的371 件案件中,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1 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1 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369 件。未经实体审理的73件,其中,撤诉59 件、按撤诉处理7 件、驳回起诉5 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1 件、并入其他案件审理的1 件;经过实体审理的298 件,其中,调解92 件(包括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1 件),判决206 件(包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1 件)。
审结的371 件案件中,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且主张的赔偿项目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且主张的赔偿项目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案件共有50 件。未经实体审理的4 件,均为撤诉结案;经过实体审理的46 件,其中,调解12件,判决34 件(包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1 件)。
(一)主张权利适用标准方面
50 件重点样本案件中,有38 件主张的赔偿项目包含残疾赔偿金,其中,31 件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权利(其中,1 件受害人系山东省农村居民按山东省城镇标准主张,1 件受害人系河南省农村居民自认为工作地为浙江省应按浙江城镇标准主张),1 件按农村标准主张权利,另6 件未明确主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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