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实供述”内容探究
——兼与自首制度的比较
2021-03-09王税吴杰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王税 吴杰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 350108)
最近,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二审判决书“一石激起千层浪”,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纷纷参与到这场大讨论中,有学者称之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1]案件具体情况可参加余金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京0109刑初138号和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京01刑终628号。在余金平案中,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况下,以余金平“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为由,否定自首的成立并加重处罚。从现有研究来看,诸多专家学者就本案能否成立自首及其与认罪认罚之间关系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以顾永忠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对二审判决的合法性表示肯定。[2]但以龙宗智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否定自首在实体法与证据法上根据不足,且与肯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有效性之间存在矛盾。[3]为解决这一问题,车浩教授提出“基本犯自首”的概念,主张余金平成立“基本犯自首”,并认为“如实供述”在自首与认罪认罚制度中有不同的含义。[1]
本案中不论是自首认定问题,还是自首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问题,均与“如实供述”的内容争议有关。对此,不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都没有给予明确地界定。目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实供述”的理解和把握需参照自首、坦白制度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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