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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机制研究

2021-03-08巢志红徐月清

中国水运 2021年1期
关键词:上海港污染防治船舶

巢志红 徐月清

摘 要:本文以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为基础,梳理了现阶段上海港船舶活动水平及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流程,并基于船舶污染物产生量与实际接收转运处置中的差距和相关工作管理机制现状,从联合监管、信息共享、衔接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U6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6—7973(2021)01-0134-04

随着长三角城市群的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推进,上海港水上运输货运量和邮轮旅客日趋增长,船舶作为水上流动污染源,在水环境方面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大[1]。考虑到船舶的运营和监管方式特点,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相关工作管理机制,形成闭环管理,实现船舶污染物的“应收尽收”,是针对上海水域环境保护和船舶污染防治的工作需要。

1上海港船舶活动水平

2017年,上海港外港进出港船舶共计24.1652万艘次,其中外国进出港3.8911万艘次,本国进出港20.2741万艘次;上海内河港进出船舶46.4407万艘次。

1.1 外港船舶活动情况

从船舶类型上看,2017年进出上海港辖区最多的是货船(66.20%);从船舶吨位上看,2017年进出上海港辖区的船舶以大于1000总吨的四类大型船舶为主,占进出港船舶艘次总数的45.92%。

1.2 内河船舶活动情况

根据2017年上海内河港海事辖区船舶分布情况,浦东新区内河船舶数量最多,占上海内河港总船舶数量的25.42%,松江区最少,仅占3.21%。

2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流程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种是营运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船或车转运-处置终端,第二种是营运船舶-岸上码头-码头处置终端,第三种是营运船舶-岸上码头-车转运-处置终端。上海港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接收转运主要采用的是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上海港船舶化学品洗舱水(即有毒液体物质,下文提到的“有毒液体物质”均表示化学品洗舱水)只通过第三种模式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2.1船舶油污水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流程(见图1)为:船方产生油污水需进行排放时,联系船舶服务公司为其开展船舶油污水接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之后交由转运单位,转运单位在船上实现初步分离,油水分离后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含水率较低的污染物通过水路运输的方式交由处置单位。

2.2有毒液体物质

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接收、转运及处置流程(见图2)为: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在作业中需要洗舱,产生船舶化学品洗舱水,通过管道将化学品洗舱水泵送码头的集污罐后,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槽车运到专业处置单位处置,最后达标排放。

2.3生活污水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流程

目前船舶在港期间的实际操作(见图3)有按要求排放和专业公司接收两种形式[2]。

按要求排放。对于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在港停泊期间保持处理装置正常运转,舷外排放阀关闭并加锁,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的容积不够,生活污水经溢流孔溢流至舱底与舱底水混合在一起。对于未安装生活污染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将未经处理或者半处理(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容积不够,同上述,生活污水溢至船底。但在船舶实际操作中,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因达到了排放要求,可达标排放。

2.3生活污水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流程

目前船舶在港期间的实际操作(见图3)有按要求排放和专业公司接收两种形式[2]。

按要求排放。对于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在港停泊期间保持处理装置正常运转,舷外排放阀关闭并加锁,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的容积不够,生活污水经溢流孔溢流至舱底与舱底水混合在一起。对于未安装生活污染处理装置的船舶来说,将未经处理或者半处理(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排入污水舱,如果污水舱容积不够,同上述,生活污水溢至船底。但在船舶实际操作中,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因达到了排放要求,可达标排放。

专业公司接收处置。专业公司通过水上接收、转运的方式将船舶生活污水送至指定道口,船舶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

2.4船舶垃圾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流程

上海港船舶垃圾由第三方企业负责接收、转运、处置(见图4)。

3上海港船舶污染物产生量估算

为明确船舶污染物产生量与实际接收转运处置中的差距,基于2017年上海港船舶活动水平,根据《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附件2 推荐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的经验公式[3],估算上海港船舶产生污染物量。

3.1外港

根据《指南》推荐的经验公式,代入参数后可得到上海外港2017年油船含油废水(不含洗舱油污水)、机舱残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产生量分别为286480吨、111159吨、725吨、116485吨、37530吨。

备注:关于上海港年船舶含油污水产生量的说明:1.关于油船实际产生的洗舱水,由于船舶对于洗舱业务需求不稳定,不同船舶洗舱用水量不确定,很难估算辖区内油船洗舱油污水的产生量;2.关于含油污水的产生量,油船含油污水采用经验公式,机舱残油污水采用《指南》推荐的经验公式;3.船舶化学品洗舱水统计时间为2017年7月~2018年7月;4.关于船舶垃圾的产生量,货船采用《指南》推荐的经验公式,邮轮采用经验公式,每人每天垃圾产生量按0.001吨计,邮轮平均停靠天数按5天计。

对比2017年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实际接收量与应接收量可见,两者存在一定的差距,分析可能的原因:一是部分船舶污染物可能在沿线其他港口被接收处理。二是船舶污染物并不强制接收,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可以达标排放。含油污水方面,船舶需要安装含油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可经设备处理后排入水体;船舶生活污水方面,按照相关要求,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要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理论上上述船舶生活污水可以通过船上的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需要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主要是安装生活污水储存柜的船舶[4]。

3.2內河

根据2013~2015年上海市内河水域船舶生活垃圾免征收集试点项目,统计了13个海事站点所覆盖的6个海事片区接收到的船舶垃圾量,6个海事片区船舶流量以及同期全市内河船舶流量,基于以上数据的对比分析,上海内河船舶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4000吨;根据相关统计,生活污水产生量为1.68万吨/年,油污水产生量为5004吨/年。

4存在问题

从上海港船舶活动水平和船舶污染物产生量估算可见,上海港外港和内河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大、面广,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来提升全港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但现阶段在监管、共享、衔接等工作机制上仍有待提升。

4.1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单位监管有待提升

内河船舶防污染设备使用效率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事局于2011年9月颁布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内河船舶防污染设备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该规则明确规定了油水分离设备和排放控制系统、污油水柜等装备的配置标准。但是,在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实际工作当中,相关船舶防污染设施存在配备不足,或装有相关防污染设备但在航行过程中储存柜未开启使用,存在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排放的情况[5]。

闭环管理的有效落实。在危险废物的管理上,相关部门以管理源头为抓手,尚未对船舶上的化学品洗舱水进行全程监管。且因成本效益等问题,接收单位不仅仅接收船舶水污染物,还会接收其他途径产生的油污水,最后转运至处置单位。现阶段,对于油污水的监管暂未具体到每一环节的量,在监管上通过末端处置量是否大于接收量进行判别。

4.2联单制度信息尚未形成有效共享

上海海事局在系统内率先开发启用了“上海港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并通过报告系统实现了从污染物接收、水上转运及上岸处置的全流程闭环监管。但其他参与联单的部门并未加入,在残油(油泥)、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监管上,每月海事部门向环保部门通报上月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在船舶垃圾上,海事局与市容绿化局还未建立明确的信息通报途径,部门间所掌握的服务企业信息名录不一,统计口径不同,导致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量相差巨大。

4.3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衔接能力尚不完备

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过程中,优化利用沿江岸线资源,对滨水区域进行功能再造、景观重塑,已是大势所趋。如《黄浦江岸线综合利用规划-核心段(杨浦大桥-徐浦大桥)》中,为优化岸线结构,规划通过取消黄浦江核心段生产岸线、港航服务岸线、特殊岸线和部分市政岸线,优化调整公务码头布局,增加生活岸线、轮渡岸线、客运旅游岸线及其码头服务设施。但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基本是通过水上接收、转运的方式,船岸的衔接主要集中在转运-处置这一环,尤其是内河水域,内河码头不集中,到港小型船舶流动性大,导致污染物接收在具体操作中困难大。为了实现船岸的有效衔接,政府和港口建设部门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建设问题,在岸线的调整优化中考虑船舶服务企业的靠泊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及2017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6]。但从目前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模式来看,除化学品洗舱水外,沿线港口码头基本不参与接收船舶污染物。

5对策建议

5.1 依托“河长制”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涉及多个部门,联合监管能够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除了联单制度,目前“河长制”是联合监管的一大手段,建议依托“河长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不规范、转运不及时、处置不得当的现象。同时将污染物排放单位和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管要求纳入《上海市河湖消除劣Ⅴ类“一河一策”方案》等工作中。

5.2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防污染信息共享

借鉴江阴港船舶污染物电子联单制度,在原先船舶污染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手段,利用微信号等建立电子联单平台,对业务关键节点进行数据采集及信息推送,利用平台后台可自动生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并加盖电子印章,按需输出打印。各部门可以依托电子联单平台解决以往港口船舶污染物监管中出现的监管不连续、信息不互通、处置不覆盖等问题[7],同时也节省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

5.3增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衔接能力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港口也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因此,除采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流动接收污染物外,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完善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形成“污染物接收船流动接收+港口码头定点接收”互补的局面。对于新建的港口企业,严格要求企业具备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对于已有企业,评估码头的接收设施情况和相应的接收能力,在相关网站公布码头的接收能力情况以供船方选择。如对于船舶生活垃圾,可在现有码头上放一些分类垃圾桶;对于船舶生活污水,若码头具备纳管条件,则进行纳管处理,不具备的达标排放或者流动船接收;对于化学品洗舱水,规范评估现有企业的接收处置能力,结合产生量,通过增质提标等手段,增强相关企业的接收处置能力。

参考文献:

[1]汤连帮,杨晓阳,齐敏.江苏省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问题及建议[J].水运管理,2018,40(09):14-16+19.

[2]张旺波,余雅雪.湖南省船舶防污染情况调查及措施建议[J].水运管理,2017,39(05):25-27.

[3]徐剑豪,邹金祥,展少同.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充足性分析[J].世界海运,2015,38(11):51-56.

[4]胡怡.九江港长江沿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现状调查及建议[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18(03):129-130+192.

[5]左俊怡,王元,胡师斌,苗静,夏梦颖,陈子杨,孙慧群.长江安庆江段船舶固液污染现状调查和对策分析[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18(01):143-145.

[6]李博文.基于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船舶防污染监管职责变化探讨[J].中国水运,2018(03):14-16.

[7]薛建军,陈诚.关于南通实施船舶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的思考[J].中国水运,2017(1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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