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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政策:一种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

2021-03-08李志杰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放管服改革

摘 要:在国务院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政策背景之下,如何准确解读告知承诺政策的理论内涵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学术任务。究其根本,告知承诺政策乃是一种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这种制度化信任资源具备实践方式的行政性、价值导向的利他性以及灵活避险的决断性等基本特征。其实践路径应当包含重视信息甄别、跟进信息追踪、倡导德法并举、关切风险补偿等方面内容。从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层面界定告知承诺政策,建构相关理论分析框架,有助于更深刻理解和剖析告知承诺政策的内涵本质,更好地明确和把握其具体实践策略,也为扩展和深化政策科学领域信任问题的相关研究视角提供了必要且极具针对性的现实依托。

关键词:告知承诺政策;信任资源;“放管服”改革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21)01-0046-09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5月,司法部正式发文,决定在全国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5个国务院部门试点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政策”)。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该政策乃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之后,行政机关将对申请人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做出必要的核验与审查。2020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之上,在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新时代政府转变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关键性举措,告知承诺政策的全面推行对于紧紧抓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一突破口,更加科学合理地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目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引领和催化作用。正如李克强所言,采取告知承诺政策来取代证明,既能利企便民、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又能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是破立并举、有利长远的重要改革举措。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准确解读告知承诺政策的理论内涵呢?在国务院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政策背景之下,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显然已经变得十分迫切和紧急。相关分析视角或许不一而足,但从内涵层面着眼,告知承诺政策本身应当被视为一种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一方面,“告知-承诺”话语完全符合且从属于信任理论的话语体系,着眼当前政策发展现状可知,相关政策语言也已对其做出了充分佐证。具体而言,政府相信民众的承诺,并以此政策为媒介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予民众一种制度化的信任资源。另一方面,根据政策实施细则可知,作为制度供给者和行政审批主体,政府在此信任关系中扮演着施信方的角色。而民众作为承诺者和行政审批客体,则相对处于受信方的地位。通过获得来自政府的制度化信任资源,民众的相关行动能力得到切实增强。有鉴于此,本文将以信任理论为依凭,从特征、功能与路径三大向度对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问题展开系统性寻绎,尝试建构相关理论分析框架,为深刻理解和剖析告知承诺政策的内涵本质以及更好地明确和把握其具体实践策略,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努力。

二、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夫信者,“从人,从言”[1](p.312)。“信”字的原本之涵义即为相信语言的真实亦或承诺的可靠。其与“任”字相结合,则体现出施信方与受信方之间的某种互动關系,取“信,则任随”之意。具体来讲,就是受信方承诺,同时施信方给予受信方信任资源,用以提升和强化其行动能力,增强其行动的产出与效果水平。正如詹姆斯·科尔曼所言,施信方给予受信方信任,实际上是给予了受托人一种资源,使得受托人的行动能力得到加强[2](p.226)。信任理论强调,这种资源乃是一种“道德资源”[3](p.199),施信方和受信方互相展示的信任越多,他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程度也就越大。可见,在良好的信任关系中,双方应互为施(受)信者,这是任意一方获取必要充分的信任资源所要理解和遵循的合理逻辑。

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政策科学领域内的信任问题研究,仍主要聚焦于以民众为核心的政策客体面向政策本身或以政府为核心的政策主体施加信任资源的单向度过程[4][5][6]。这使得作为辩证互动联系的信任在研究中呈现片面性[7],客观上限制了政策信任或政府公信力的质量和水平。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展现出可贵的学理自觉和敏锐的学术眼光,开始积极考察政策科学领域内施信方与受信方的角色转换或“政府信任民众”的研究议题,相关探讨大致包括两大类别。一是从战略层面着眼,强调了“政府信任民众”问题对于完善“政府公信力”研究范式本身的重要意义,试图解析和归纳影响政府给予民众的信任资源水平的因子构成。严云华等指出,“政府与公民的信任互动”有利于减少社会摩擦并提升社会凝聚力指数[8];谢治菊指出,政府与民众的信任关系应是“双向互利”的,并且“政府官员的信任倾向性”与政府给予民众的信任资源水平呈现正向相关联系[9];曾婧婧和宋娇娇指出,“政府公职人员的信任倾向”“官僚型政府”以及“社会评价”对于政府信任公众问题分别具有显著的正向、负向和正向影响作用[10]。但是,此类研究提及的所谓政府对于民众的信任,更多关涉的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非理性的情感型信任倾向或某种存在于观念上、意识上和心理上的非正式和非制度化的信任资源。二是从战术层面入手,认为政府应致力于增强和保障公民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权力,以此形式给予民众信任资源,继而提升政策信任或政府公信力水平[11][12][13]。此类研究的重点依然局限于“政策信任”或“政府信任”阈限,始终将“政府信任民众”之议题作为隐含于其中的一项论述分支,且相关内容侧重于纲领性倡议,系统深入的理论解读不足。

总体来讲,现阶段学界对于“政府信任民众”议题的重视程度着实有限,相关研究仍存在较大的拓展空间,对既有成果依然缺乏专项的规范思考、准确的概念阐释以及必要的理论凝练。因此,本文将政府借助政策媒介给予民众(泛指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普通公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作为察考对象,从政府给予民众制度化信任资源层面界定告知承诺政策,也为扩展和深化政策科学领域内信任问题的相关研究视角提供了必要且极具针对性的现实依托。

三、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基本特征

从概念内涵视角出发,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可被视作一种政策性信任。众所周知,“政策性”一词意为受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指导,反映了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目标,彰显了某种非营利的“利益选择”和“利益整合”过程[14](p.8)。例如,“政策性住房”是指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建造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的,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保障性住房。由此,本文将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界定为政府颁设相关政策法规,为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全体民众福祉,采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手段在具体领域和特定范围内给予民众必要充分的合法性资源,具体表现为对于民众承诺可靠程度的信心、目标价值导向的认可以及行动策略选择的支持。这种来自政府的信任资源绝不囿于道义上对于民众的某种声援,也不是单纯要求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观念或心理层面展开改造。它是政府给予民众的一种制度化的信任资源,用以提升其在政治参与、民主监督、生产经营、社会自治以及(合法)权益落实等方面的行动能力。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本身代表了“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体现了“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15](p.1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质性举措,也是对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相匹配的治理工具的重大创新,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培育社会治理力量、构建“强政府-强社会”的治理格局[16](p.141)具有极其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总体而言,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基本特征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践方式的行政性

理论上,行政性即指由政府依法主导,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包括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大向度。及至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方面,其实践方式的行政性则具备非强制性的内在属性,主要表明了政府作为行动主体的角色设定,是政府借助政策媒介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其实践方式的行政性特征使之区别于社会成员间的人际信任,以及经济生活中组织之间或成员与组织间的商业信任等其他信任类型。同时,有异于其他类型信任关系中施信方通常以物质产品或商业协议为媒介给予受信方信任资源,政府以公共政策或行政法规等政策制度为媒介给予民众信任资源,其施加、核查、终止以及问责等实践过程均属于政府行政事务的范畴。例如,以告知承诺政策為媒介,民众获得了来自行政机关的制度化信任资源并极大增强了自身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动能力。告知承诺政策重点针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相关、依申请办理的高频事项或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特别体现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入以及社会保险等多个方面。此外,作为受信方的民众并未被要求彻底服从行政性指导而被强制接受来自政府部门的制度化信任资源;相反,除相关单位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政策的证明事项以外,申请人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或出具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证明。

(二)价值导向的利他性

从价值内涵层面着眼,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本身符合“利他信任的道德立场”,即并非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是为增进民众切身利益的一种“赠予”[17](p.270),这一价值导向的基本特征集中体现了其核心要义。尽管理论上,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人格信任中也可能包含着利他信任的内在属性,但相比较而言,现代社会中更为广泛和普遍地存在着制度化的系统信任,该信任关系中的双方均为有利己目的的行动者。换言之,施信方寄希望于从受信方的践约行动中获取“回报”[18](p.116),借此满足其自身生存发展的必要需求。虽然政府给予民众的信任资源属于制度化的系统信任,但是作为施信方的政府并不存在此类直接性的利己诉求。相反,政府的意向是通过给予民众制度化的信任资源,实现自身面向市场主体的授权和社会公众的放权,继而合理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运行以及发挥其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与创造力,显著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例如,政府全面推行告知承诺政策的最终目的,就是更好更充分地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在制度层面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不良现象,从只注重事前管制到更加关注事中核查与事后监督,将便捷留给民众、烦劳留给自己,努力推进并根本解决民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的行政审批“痼疾”,在“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动态均衡中调整职能边界”[19],不断维护和增进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三)灵活避险的决断性

现实意义上,信任关系中的施信方在给予受信方信任资源的过程中势必对规避风险存在适度考量,这原本是十分正常合理的现象。但是相对而言,在政府给予民众制度化信任资源的过程中,这种通过管控信任资源水平而展开的灵活避险,则具备更加显著的决断性特征。具体而言,由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孕育着感情因素,人际信任关系中对于信任资源的管控难免呈现“反复纠结”“藕断丝连”之局面。而在商业信任关系当中,施信方为了尽可能争取更多的生存以及获利机会,也往往甘冒或者不得不承担给予对方信任资源的现实风险,故其针对信任资源的管控不时停滞于犹豫不决的权衡状态。在政府给予民众制度化信任资源的双方关系中,施信方的灵活避险行为更加决断。一方面,政府给予民众制度化信任资源的价值追求本质上源于其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意内涵,它超脱于人际间的感情因素以及所谓个别利益或特殊利益的牵扯羁绊,施信方“无欲则刚”,自然能对危害公共利益的失信行为进行果断处置;另一方面,作为施信方的政府在一般意义上具备“权威的广泛性”“权力的合法性”“成员的非自愿性”以及“暴力的垄断性”等基本属性[20](p.7),事实上也赋予了其在灵活管控信任资源水平问题上的决断能力。例如,在告知承诺政策的全面推行过程中,政府明确提出,一旦作为受信方的申请人或承诺人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等失信行为,施信方必将坚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给予其信任资源的相关决定。在为民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的同时,政府对于公共利益可能面临的失信风险采取了合理强硬的规避措施。

四、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功能表现

现在,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概念内涵和基本特征业已厘清,以此为据针对其功能表现做出进一步的阐释,已经成为完善相关研究理论架构的题中之义。相关内容可延展至宏观、中观以及微观三大层面。

(一)宏观层面: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近代以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于民主政治的话语体系始终表现得异常强势,似乎其以“普选最高领导人”“三权分立”以及“多党执政”等内容为核心要义的民主制度已经成为权威“注册”的唯一正解。然而近年来,西方世界所谓自由民主中的劣质成分开始越来越多地呈现出来。民粹主义抬头、利益集团掣肘、政党派别纷争和国家领导低能等一系列尖锐问题,已经为其民主政治制度敲响了警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西式的民主政治仍固守所谓“程序正义”的防线,看似重视最高权力来自于人民,强调国家统治主体的代表性,实际只是为了迎合甚至利用民众知识与思维的相对局限性,将个别政党利益或个人政治野心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切身利益之上。事实证明,民主政治并非设计出来的固定模式,而是“不同国家对民众的参与诉求一步一步应对的结果”[21](p.65)。与西方世界这种所谓“政体”层面的民主制度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乃是一种作为“政道”的民主[22](p.190),其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度贯彻于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当中,其不仅注重程序,更加强调结果对于民众利益与诉求的回应性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和最大制度优势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以融汇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强大政治力量代表民众执掌政权,领导民众管理国家,统一思想、凝聚意志,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懈奋斗。在未来,如何更好地培育社会治理力量、强化人民监督权利、永葆党的先进纯洁和政府的廉洁高效,乃是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议题。基于此,政府给予民众制度化信任资源无疑是一项重要举措,它使民众获得了充分必要的制度化的信任资源,有效增强了民众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行动能力,确保其拥有切实合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公众民主参与的内在素质与内涵素养,努力建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格局。例如,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全新指导原则之下,告知承诺政策的全面推行客观上使得行政审批之流程更加公开、信息更加透明,权力运行轨迹愈发清晰、寻租腐败空间不断收紧,更加有利于民众监督问责、制约政府职能运转与公共权力运行,继而最大程度地将之整合于公共政治生活当中,藉此回应与满足民众合理的政治利益或政治诉求[23](p.41),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落到实处。

(二)中观层面:深化服务型政府完善与发展

20世纪70年代末,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曾经“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历史时期结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崭新篇章终于拉开序幕。遵照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精神,政府职能重心转向经济建设,从适用于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型。然而,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过度干预经济生活的“越位”问题日益凸显,这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1988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机构改革的重点定位为职能转变。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由此,政府经济建设职能开始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微观调节转向宏观调控、从以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进一步理顺,国民经济实现持续稳定高速发展。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深度蓄积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改善,贫富差距、社会保障、贪污腐败以及环境污染等诸多社会问题开始进入公众视线,人民对于良好社会管理和优质公共服务的内在需求愈发强烈,为政府职能重心的再次转变提供了明确清晰的前进方向。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和2007年的十七大先后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标,标志着政府职能在必要关切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此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作出全新定位,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同时,不断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差,推动“以GDP为王”的时代向“民生为王”的时代深刻转变[24](p.133)。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使服务型政府建设真正成为行政体制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现实中,受到传统发展理念、官本位、权力本位行政思维的影响,服务型政府建设之路依然存在较大深化空间。对此,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将直面解决当前作为政府职能转型抓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制度化信任资源的给予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行政审批主动权向民众的转移,继而从源头入手遏制官僚主义作风危害,切实防范隐匿转嫁审批程序等“暗处”风险[25]。例如,告知承诺政策主要针对在政府“减证便民”工作中那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开展进一步清理,向零传统审批积极迈进[26],确保行政审批之程序更加简洁、项目更加精炼、效率大幅提升,最大限度压缩街头官僚的自由裁量空间,帮助民众摆脱周折反复的审批窘境,更好实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

(三)微观层面:细化政府公信力维护与升级

依凭政策科学的话语体系,政府公信力反映了作为政策客体的民众给予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信任资源的质量和水平。其对于降低政府职能运转成本、提升政策执行效率,继而将政府观念形态的政策蓝图照进现实,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与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公信力之发展质量与水平始终保持稳定上升的良好趋势。根据《小康》杂志发布的相关数据,2012-2017年间,中国政府公信力指数分别为65、67.8、70.1、74.1、77.8和81.1[27](p.111)。而参照2019年度“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Edelman Trust Barometer Global Report),2018-2019年间,民众对于中国政府的信任度分别达到84%和86%[28]。在此背景之下,相关研究的学术潜能已经更多集中于如何细化政府公信力维护与升级的理论议题。在此方面,政府给予民众制度化信任资源乃是具备较强代表性的创新举措。其意义在于,通过政府主动展示诚意增进互信,进一步发掘来自民众的信任资源供给。具体而言,从施信方角度着眼,信任可以被划分为认知型信任和情感型信任两大维度[29]。其中,认知型信任是指施信方围绕自身利益关切,以一定客观条件或现实依据为基础作出是否给予对方信任资源的理性选择,其主要考察受信方客观层面履行承诺、满足或回应施信方利益诉求的可靠性指数。对此,政府通过给予民众制度化的信任资源,促进其在党的领导下亲自参与公共事务实践,借此更为生动真切地理解与体认政府政策设计制度保障的“能力配置”、政策执行持续公正的“正直品格”以及在公共利益前提下有机兼顾个别利益的“善意内涵”等认知型信任的评价指标等级[30]。例如,告知承诺政策的全面推行使得政务工作更加公开透明、社会监督问责更为清晰有力,确保民众恰切掌握必要政务信息继而完成对于所谓信息基础的心理超越,自觉提升其给予政府信任资源的能动性水平[31](p.105)。情感型信任是指施信方发端于人性生物学基础,在整个社会化过程中被不断引导与塑造的、被剥离了认知成分的非理性的内在信任偏好与意向。综合社会生物学、分子生物学、表观遗传学、基因组学等跨学科信任语言做出严谨表达,施信方情感型信任倾向水平取决于其在政策环境、社会关系网络以及政治生态当中的“生存状况”[32]。在此方面,政府给予民众制度化信任资源旨在继续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从理念和手段两大方面实现对于统治型政府(农业社会)和管制型政府(工业社会)的转型升级[33],确保政治生活中的人民主体地位得到深刻落实与有效巩固。例如,告知承诺政策的全面推行在法治框架下带给民众行政审批过程中实质性的方便快捷和不受折腾的自由舒心,从根本上改良其在政治生活中的生存土壤,以周到妥善的个人体验不断增进民众积极乐观情感型信任倾向水平的稳步提升[34]。

五、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实践路径

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乃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所做出的观念革新与工具革命。但是,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层面着眼,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议题本身绝不能够脱离乃至动摇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要义。这就决定其既要寻求突破政府对于民众的信任瓶颈,也要努力杜绝盲目信任的激进策略;既不应走循规蹈矩的老路,更不能走放任自流的邪路。因此,施信方(政府)在给予制度化信任资源的同时必须恰切体察受信方(民众)值得信任的客观水平[35],避免维护、助长甚至迎合带有民粹主义色彩的民意政治[36](p.89),防范制度化信任资源对于民众失信行为之消极影响的扩张,全力管控其面向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以及长远利益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诚如麦凯利斯特所言,由于信任关系中“黑暗面”的存在,信任资源的给予绝非越多越好那样简单。这些所谓的黑暗之面大致包括四项内容:一是信任关系被操纵和信心被背叛;二是值得信任本身出现了错误;三是失败的和有缺陷的信任关系仍在坚持;四是伴随着信任关系的终止,个人和组织要承担实质性的代价[37]。基于此,笔者将尝试对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实践路径进行逻辑性梳理,认为其具体表现为通过重视信息甄别、跟进信息追踪、倡导德法并举、关切风险补偿等具体措施,以达到初步评估值得信任水平、及时终止不良信任关系、切实弘扬践约守承风尚以及妥善修复信任终止损伤的根本目的。

(一)重视信息甄别——初步评估值得信任水平

本质上,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属于契约型信任之范畴[38](p.212),政府借助政策媒体给予民众制度化信任资源的同时,也应适度保持积极合理的不信任态度。为此,施信方(政府)必须通过严格的信息甄别完成对于受信方(民众)值得信任水平的初步评估,借此夯实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可顺利实践的原始基础,构建政府有效管控民众失信风险的首道屏障。一方面,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实践不能完全放弃资质筛选与资格审查,其根本价值应为促进监管重心从事前向事中及事后转移,精简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百姓、还政于民;另一方面,政府信息甄别工作必须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意内涵,制定明确清晰的评价标准,坚决杜绝假借甄别名义采取变相抵制或破坏相关实践工作的虚伪行径。例如,告知承诺政策明确规定,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能列入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相关范围。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还将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打破政务信息孤岛,认真核实申请人(受信方)已经做出的各项承诺内容,若发现其存在虚假承诺或较为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等具体情形,便依法对申请人的受信资格予以撤销和取缔。

(二)跟进信息追踪——及时终止不良信任关系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现实考量,受信方可能难以保持践约行动的持续一致。有鉴于此,政府(施信方)需要赋予其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一种恰切的计算性特征[39],在借由信息甄别完成民众(受信方)值得信任水平初步评估的基础之上,毫不松懈地跟进其履行承诺的信息追踪,坚决彻底构筑起管控失信风险的纵深防线。一方面,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实践路径重点在于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这就决定了政府注意力及相关行政资源的战术配置必须被赋予有针对性的支援与回应;另一方面,在持续跟进信息追踪的过程当中,施信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终止不良信任关系,最大限度降低受信方的失信行为对于公共利益造成的物质损失与感情伤害。例如,告知承诺政策全面推行的应用事项,原则上必须通过对事中和事后的检查监督得到纠正与管控。实践意义上,政府应该相应出台切实可行的配套制度,加强充分必要的资源保障,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的指导原则,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取专项检查或联合调查的行动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督查、稽查申请人(受信方)的履约进展,促使告知承诺政策的执行路径形成稳固扎实的闭合链条[40]。一旦发现违法乱纪、蒙骗欺诈等背离告知要求或超越承诺范围的毁约失信问题,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终止制度化信任资源之供给,全力避免和防范因违约风险扩散而成的涟漪效应。

(三)倡导德法并举——切实弘扬践约守承风尚

需要指明,无论信息甄别还是信息追踪,施信方(政府)对于受信方(民众)值得信任水平的关切与评价,均属战术层面的管控防范。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建构、维护与发扬践约守承的优良风尚,培育和强化受信方履行承诺的思想自覺,才能确保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实践工作能够持久稳定的运转。对此,坚持“法治德治相辅相成”“法律道德相得益彰”的基本原则,倡导德法并举,不断提升公民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乃是弘扬践约守承诺风尚的善策良方。其一,充分发挥法律条令等正式规范的“硬性”约束作用。例如,告知承诺政策明确提出,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虚假承诺问题,必须依法撤销相关审批决定并给予申请人(受信方)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同时,应该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设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努力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强大深刻的制度震慑,督促受信方自觉提升有效践约的能力素质和持续守承的正直素养。其二,重点释放伦理道德等非正式规范的“软性”塑造力量。例如,从长远视角着眼,告知承诺政策的成功施行必须扎根于建立在社会成员内心的“道德习惯和道义回报”基础之上的良好信任文化当中[41](p.13)。为此,政府应该切实回应社会“诚信建设”期望[42],“重视诚信教育与个人信用工程,将道德模范学习活动常态化”[43](p.102),坚定决心致力于公民践约守承之善意内涵的全面提升。

(四)关切风险补偿——妥善修复信任终止损伤

诚然,通过针对受信方(民众)值得信任水平开展严厉而持续的评估监察,及时果断地“收紧”制度化信任资源供给,施信方(政府)能够最大限度地管控其失信风险、切实降低对于公共利益以及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侵犯与冲击。然而随着诸多不良政策性信任关系的终止,这种在有限范围内业已形成的失信损伤正在积聚公共危机风险的能量。为此,笔者借镜危机管理理论的话语体系,将风险补偿作为政府给予民众的制度化信任资源之实践路径的“殿后”环节,妥善修复受信方失信行为在社会不同层面所诱发的消极危害。以告知承诺政策为例,首先,失信问题的累增将直接挑战政策本身及其相关制度安排的有效性指数[44](p.194),最终难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维护与巩固。为此,行政机关应该适时公开政策全面推行之进展,发布失信惩处现状,表明政府施信于民的决心,彰显政府还政于民的诚意。其次,申请人(受信方)的失信行为可能挫伤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执行政策的主观能动性,对其简政便民的服务理念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心理影响[45]。因而,政府必须认真组织开展政策教育,帮助执行主体领会政策精神、学习政策主张,充分肯定其相关工作的现实价值,着力维护与激发公务人员的奋斗热情。最后,由于受信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失信行为可能造成经济社会生活中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无辜受损,所以,告知承诺政策实践必须采取相应的配套补偿措施,既要强化惩治丑恶的力度,也要留存呵护良善的温度,继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治理工具的创新成本,确保民众畅享来自政府的制度化信任资源的实践红利。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M].长春:吉林美术出版社,2015.

[2][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第二版)[M].邓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

[3][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4]宁国良,罗立.公共政策公信力:构建政府信任的重要维度[J].政治学研究,2012,(6).

[5]司林波.基于公共政策过程的政府公信力生成机理研究[J].行政论坛,2013,(6).

[6]朱春奎,毛万磊.政府信任的概念测量、影响因素与提升策略[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

[7]王浦劬,李锋.我国公务员信任公民的影响要素实证分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1).

[8]严云华,覃业健,万铀能.政府信任与公民信任良性互动思考[J].理论月刊,2006,(10).

[9]谢治菊.论政府对民众的信任:概念、假设与验证[J].行政论坛,2015,(2).

[10]曾婧婧,宋娇娇.政府对公众的信任:公众参与的桥梁——以政府公职人员为观察主体[J].公共行政评论,2017,(1).

[11]李砚忠.基于政府信任的合作式治理探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7,(4).

[12]孙萍,许阳.论协商民主理论视阈下公共政策公信力的提升[J].社会科学辑刊,2013,(1).

[13]芮国强,宋典.公民参与、公民表达与政府信任关系研究——基于“批判性公民”的视角[J].江海学刊,2015,(4).

[14]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6]朱光磊,等.政府职能转变研究论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17][美]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M].吴辉.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

[18][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孙非,张黎勤.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19]吕同舟.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逻辑与过程逻辑——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5).

[20]谢庆奎.政府学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1]燕继荣.中国治理:东方大国的复兴之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22]韩毓海,等.人间正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3][美]查尔斯·蒂利.信任与统治[M].胡位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4]胡鞍钢,等.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5]石亞军.当前推进政府职能根本转变亟需解决的若干深层问题[J].中国行政管理,2015,(6).

[26]高小平,严艺.向传统行政审批说“零”[J].行政论坛,2014,(5).

[27]朱光磊.中国政府发展研究报告(2017)[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8.

[28]2019 Edelman Trust Barometer[DB/OL].https://www.edelman.com/trust-barometer/2019-06-24,2020-09-15.

[29]Lewis J D,Weigert A.Trust as a Social Reality[J].Social Forces,1985,(4).

[30]Mayer R C,Davis J H,Schoorman F D. An Integrative Model of Organizational Trust[J].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3).

[31]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32]王庆华,李志杰.值得信任与信任:政策公信力的双维度分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

[33]薛澜,李宇环.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府职能转变:系统思维与改革取向[J].政治学研究,2014,(5).

[34]刘雪华,辛璐璐.公民参与视野下的政府信任差序化危机及应对[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2).

[35]Hardin R. Trust Worthiness[J].Journal of Ethics,1996,(1).

[36]俞可平.走向善治[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

[37]McAllister D J.The Second Face of Trust:Reflections on The Dark Side of Interpersonal Trust in Organization[J]. Research on Negotiation in Organizations,1997,(6).

[38]张康之.走向合作的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9]Williamson O E. Calculativeness,Trust,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J].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93,(1).

[40]陈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亟待突破的重点问题[J].行政管理改革,2018,(7).

[41][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會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郭华.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

[42]人民论坛课题组.当前中国公众诚信观念与诚信意识调查报告[DB/OL].http://www.rmlt.com.cn/2018/0305/512692.shtml,2019-06-24.

[43]胡鞍钢,等.2050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8.

[44][波]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M].程胜利.北京:中华书局,2005.

[45]Deutsch M.Trust and Suspicion[J].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1958,(2).

[责任编辑:李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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