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污染场地国家优先名录制度的建设及其启示*
2021-03-08李奇伟
时代法学 2021年1期
李奇伟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污染场地名录制度是实现污染地块分级分类管理、优先排序的重要制度安排。自从2016年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提出“污染地块名录”概念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以名录制定、修改、移出为核心内容,与污染地块调查、评估、修复制度紧密衔接的规则体系,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防范污染地块生态环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污染场地名录制度在我国属于新兴制度,在场地筛选规则、列入移出名录规则和公众参与机制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直接影响到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对污染场地名录制度展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试图以美国污染场地国家优先名录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其制度背景、发展特征、规范内容的研究分析展现美国污染场地国家优先名录制度的建设样貌,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未来我国污染场地名录制度的规范建构路径。
一、美国污染场地国家优先名录制度的立法沿革
(一)《超级基金法》颁布实施以前相关法律调整阶段
在1980年《超级基金法》出台以前,美国并没有污染场地治理的专门法律,场地修复活动主要基于与“化学物质管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应急响应”等相关的政策法律进行规制。在化学物质管控方面,1972年《联邦杀虫刹、杀菌剂和灭鼠剂法》、1976年《有毒物质控制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风险的新型杀虫剂和其他化学物质实施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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