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机制的设计原理与实施评估*
2021-03-08高一飞相晓璐
时代法学 2021年1期
高一飞,相晓璐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法官拥有了更大的自主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正在逐步落实。但是,随着法官自主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的增强,如何对法官进行监督,在最大程度上统一裁判尺度、实现类案类判,便成为下一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为了实现类案类判,我们首先实行了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对统一裁判尺度、实现类案类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案例指导制度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产生具有最终的确认权,这导致指导性案例的挑选程序相当复杂、指导性案例的数量稀少,案例指导制度实现类案类判的作用非常有限。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迅猛发展,让海量的司法案例应用于指导审判实践成为可能,类案检索机制为类案类判提供了新的角度和手段。
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39条规定: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标志着类案检索机制的产生。因为用了“均应”二字,表明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是强制性义务,因而,类案检索机制也被称为类案强制检索机制。但这一文件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要求各级法院适用类案强制检索。
2017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要“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办案瑕疵提示等功能”,进一步强调了大数据技术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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