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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商务部有关汇率低估构成可诉补贴规则的合规性分析*

2021-01-30刘琳

时代法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汇率规则企业

刘 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一、序言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七节(Tariff Act of 1930,Title VII)是美国反补贴方面的基础性立法。除国会立法外,美国商务部就其负责的领域制定了《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联邦法规汇编第351章,19 C.F.R. §351)这一部门规章。一段时间以来,美国商务部认为《1930年关税法》和配套的行政规章均未明确规定在外国汇率低估可能构成补贴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该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和该补贴是否授予利益,因而有必要修改现有规章。因而,美国商务部于2019年6月公布《反补贴税调查程序中有关利益和专向性的修订规则(征求意见稿)》接受公众质询,并于2020年2月4日公布了最终版本的《反补贴税调查程序中有关利益和专向性的修订规则》(以下简称为《修订规则》),《修订规则》保留了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修订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对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第502条有关专向性的规定中增加了(c)段,将有跨国购买或销售行为的企业视为补贴专向性认定中的“一组企业”;增加了汇率低估构成补贴情形下,如何认定及计算该补贴授予的利益的第528条。在多边规则方面,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为《SCM协定》)是此方面最重要的规则,由于美国是WTO的成员方,因而有义务使其国内法和行政规章符合《SCM协定》的规定,以下主要结合《SCM协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对《SCM协定》相关条文的解释及美国国内法来分析《修订规则》的合规性。

二、《SCM协定》规则及实践视野下的《修订规则》合规性分析

(一)《SCM协定》有关补贴及其专向性的认定规则

WTO《SCM协定》约束的对象是具有专向性的补贴,补贴的构成要件为:(1)存在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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