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最大化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2021-03-07田雨酥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年3期
田雨酥
一、波斯纳的经济学正义观:财富最大化理论
作为当代法经济学最知名的学者之一,理查德·波斯纳法官通过惊人数量的著作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输出到法学诸多领域。在他以经济理论分析社会问题的言论中,最广为国内外学者讨论的当属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为判断标准、以实现经济效率为目标的正义观。他提出“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公正或良好的标准就是这些行为和制度是否最大化了社会的财富”①[美]理查德·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财富最大化理论将效率视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并以此作为判断法律制度是否公正或良好的标准。在波斯纳之前,另一位杰出的经济学家科斯发现并阐明了社会交易成本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在追求效率的指导思想下,社会财富最大化理论正是在吸取了科斯“交易成本”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制度中的交易成本而构造出来的。波斯纳认为社会经济效率是对正义的可计量描述和具体化,认为法律制度中的许多原则和规范应当被解释和理解为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努力。在财富最大化理论中所使用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要求社会制度或标准的改进使获益者增加的财富足以弥补受害者减少的财富即可达到效率标准。法律制度在该种效率改进下能够实现法律资源使用者对于该资源的支付意愿总和之最大化,这种最大化就是波斯纳追求的经济效率,也即实现正义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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