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著作权的适用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1-03-07窦磊
艺术科技 2021年21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主体;权利归属;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1-0-03
自微软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系统小冰使用不同化名在多个刊物上发表诗歌作品以来,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人类作品已经难以区分。从立法原意讲,著作权规范为了激发想要有作品的人拥有更多作品,加快文化的传播,还给原作者、传播者等一定的专门权益,让他们能从中获利并创作出更多作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但是,法律对客体的保护不足会使创作者丧失继续创作的动力。从社会公共利益看,通过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进行保护,既有利于生成作品质量的提高和文化创新,也有助于对人类已产生的非物质文化成果进行再利用。因此,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既呼应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又满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1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产生与著作权法的冲突
1.1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在创作领域的体现
当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全球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众多的研发资金、科研人员、研發思路汇集到这个领域。因此,不管是人工智能自身,还是其在各个领域中的使用,效果往往都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创作领域,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生成的各类成果经常让人惊艳。从美国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艺术作品在本土的成功出售,到微软人工智能程序小冰的作词谱曲和写诗,再到我国人工智能生成的美术作品,许多以前难以企及的目标现在皆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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