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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理论研究与中国实践

2021-03-04胡国柳常启国

会计之友 2021年5期

胡国柳 常启国

【摘 要】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簡称“D&O保险”)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提升资本市场国际形象的一个良好实践。D&O保险引入我国资本市场虽已近二十年,但仍未引起国内企业和保险机构的足够关注。基于此,文章对D&O保险的起源与内涵进行了归纳,梳理了其需求动因和治理效应的文献,同时对推动我国D&O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目前国内实际应用情况进行了总结,最后分析了我国D&O保险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并对未来做出展望,认为构建出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参考国际通行准则”的D&O保险制度体系,是确保其在我国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功能的关键。

【关键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需求动因; 治理效应; 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1)05-0017-11

一、引言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全称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是指由企业或企业与高管共同出资购买,对高管在履职过程中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机构负责民事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费用的一种特殊职业责任保险。D&O保险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大萧条引起的股市大崩盘催生了投资者对完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需求,随后美国政府初步确立了证券市场问责机制,这使得上市公司管理者的执业风险明显增加。以此为契机,英国伦敦劳合社率先在美国推出了董事高管保险,随后逐渐成为欧美国家上市公司降低诉讼风险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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