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会计核算相关问题探究
2021-03-02孙丽副教授徐慧娥副教授高级会计师
商业会计 2021年3期
孙丽(副教授)徐慧娥(副教授/高级会计师)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衢州 324000)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机构业务多样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富有效管理。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初,A股3 751家上市公司超三成进行理财产品投资,资金规模达到1.2万亿元,进行委托理财已成为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方式之一。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简称新CAS 22、CAS 37)对金融资产确认计量、减值及列报进行了全面修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IFRS 9的全面趋同,而基于原则导向的新金融工具准则需要会计人员基于准则解释与职业判断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进行恰当处理。企业购入的各项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各个企业对理财产品核算理解不同,核算口径不一致,导致其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比性受到质疑。本文拟基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会计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规范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核算有所借鉴。
一、委托理财分类问题
(一)金融资产分类概述
新CAS 22强调从两个维度即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mortized Cost,简称AM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简称 FVOCI)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简称FVTPL)三类,不再以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意图和目的为判定标准,分类更为客观实际。……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