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型独董与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
——来自浙江省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21-03-02万里山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浙江绍兴312000
商业会计 2021年3期
万里山(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 绍兴 312000)
一、引言
赢利是企业生存的主要目的,企业业绩的持续增长是各种因素的综合结果,而高管通常将其归因为自身所起的关键作用(Meyer,1975)。由于现代企业“两权分离”导致的代理问题普遍存在,以及高管行为的隐秘性,难以直接观测其对企业绩效提升的贡献程度。为使高管行为完全有效置于股东监督、约束之下,激励高管为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努力,会计业绩不失为一个衡量其努力程度的次优指标(Holmstrom,1979)。通常来说,高管能力越强,付出越多,企业业绩越好,高管薪酬越高。由此可知,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正相关,即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已成为股东惯用的激励契约工具(姜付秀等,2014)。会计业绩的这种信号作用,在我国具有经济核心地位的国企中尤为受到关注,上市公司也不例外(姜付秀等,2014;朱春艳和罗炜,2019),可见企业高管薪酬契约的重要性。已有文献就企业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影响因素的考证颇多,但对于事务所型独董是否具有影响的关注较少。
借鉴周泽将和杜兴强(2012)、唐雪松等(2019)的研究,本文将企业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定义为高管薪酬与企业净利润之间的关系;以2018年浙江省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就事务所型独董是否影响了企业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进行实证检验。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从来自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这一崭新视角,来研究其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的影响,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现有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研究的范围,也为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作用,进而有效激励高管更为努力地提升企业价值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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