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股东能够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吗?
2021-03-02兰俊涛赵晴博士马德水博士
商业会计 2021年3期
兰俊涛赵晴(博士)马德水(博士)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2 济宁医学院 山东 济宁 272067 3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商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6)
一、引言
同时持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股权的股东(投资人),即为企业的连锁股东(He and Huang,2017)[1]。早在1999年的英法等欧洲资本市场中,便出现了连锁股东现象,一国前五大家族持有多家公司股权,且持有股权市值之和接近市场总市值的20%(Faccio and Lang,2002)[2]。美国最大的上市投资管理公司黑石集团因为同时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而成为众多公司的连锁股东(Massa et al.,2018)[3]。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间通过连锁股东建立经济关联已是资本市场较为普遍的现象(Schmalz,2018)[4]。据本文统计,2018年底,我国也有超过1/5的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一个或多个)为连锁股东。在资本市场广泛存在的连锁股东为企业之间信息共享和资源配置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应注意到,连锁股东可能拥有影响和操纵企业决策的权力,进而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产生一定程度的妨碍和干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陆续开始“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①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背景下,分析连锁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发挥连锁股东的信息优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改善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企业复工复产的经济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连锁股东在资本市场已普遍存在,但学术界相关的研究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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