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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典型担保司法解释的解读*

2021-02-27崔建远

法治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崔建远

一、引言

总的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于非典型担保的态度是复杂的:完全确立之,社会效果如何?是否带来负面结果?立法者心里没有底;明确否定它,是否没有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甚至阻碍了社会向前发展?也有此担忧。下了决心的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①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载人民网,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20-05/23/nw.D110000 renmrb_20200523_1-07.htm。。尽管如此,《民法典》设计的融资租赁、保理的合同条款仍未凸显担保色彩。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尽其所能地明确、细化非典型担保的规则,解释《民法典》有关担保的规定,补充《民法典》欠缺的某些规则。饶有趣味的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也需要解释,澄清其意思,理顺其逻辑,评论其得失,有利于为学术研讨和实务裁判提供素材。本文即为此而作,就教于大家。

非典型担保系相对于典型担保而言,实际上是类型。所谓典型担保,是指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直接目的的担保形式。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均为典型担保。所谓非典型担保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非典型担保,是指在交易实务中自发产生,尔后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为其代表。②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4 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30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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