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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法理学视角下的法官义务

2021-02-27谢小瑶张城璐

法治社会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谢小瑶 张城璐

内容提要:对于“同案同判”的呼吁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导致人们对法官对同案的“差异化判决”往往采取批判态度。此源于对裁判中“法官义务”的误解。“法官义务”不同于一般的守法义务。作为特殊主体,法官的裁判责任是一种角色要求,法官义务更加关注“应当如何裁判才是最好的”。现代德性法理学将“德性”引入裁判中,为法官义务的内涵提供了一种全新阐释。司法裁判中需要仰赖一个预设的具有德性的法官,依凭其实践智慧实现“公平的正义”。 作为一个社会角色的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其义务不仅限于依法裁判,还要考虑到角色所承担的道德义务。法官在整体善的理念基础之上做出一个正当合理的选择,即使裁判结果存在差异,判决也是正义的。

一、司法裁判中的法官角色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Athur Kaufmann)曾言道,“同案同判”是正义的核心,也是法律适用上平等的体现。①[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当下,似乎“同案同判”具有无可争辩的正确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屡有发生,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法院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比如同样是“异地伪卡交易”的案件,依据《民法典》,上海地区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所有损失;广东地区的人民法院则判决被告赔偿70%的损失,原告承担30%的损失;西安地区的人民法院从举证责任分配公平的角度,认为双方均负有举证义务,对于原告所持借记卡内的损失,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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