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组织刑事责任的追究策略选择
2021-02-27宋颐阳
法治社会 2021年4期
宋颐阳
内容提要:由于法人组织在数量、所能发挥作用等方面的剧烈变化,以及法人内部管理机制的不断升级,更重要的是社会上其他追责手段补齐社会治理成本缺口的有效性持续增强,所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所应采用的具体策略也绝非静态。法人与自然人的差异起点在于前者通过所采用的管理机制实施具有规范意义的组织行为,后者通过身体动静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法人管理机制上的漏洞,于客观上违反注意规范而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时,即可完成对危害结果归属于法人的规范判断。法人所明知的内容并不必然等同于个体代理人所掌握信息之和。受到法人投入于信息收集、分享、分析相关领域成本多少以及特定结果预见可能性大小的双重影响,法人可突破决策机构与决策人的预见范围对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具有“更加接近或远离于真实”的认识。对法人的责任形式采用主观推定的方式,不仅于刑事诉讼程序上不必区别对待作为犯罪主体的法人组织,也有利于令司法机关利用熟悉的方式获得更加合理的结论。
序说
尽管从存续时间长短来看,就法人犯罪与法人刑事责任而言,存在于政策需求与理性认识间的“时间差”理应到了弥合时点。吊诡的是,从功利主义视角出发,由于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方式将组织管理问题上升为刑罚问题,体现出的社会治理效能日益递减,因此遭到了法人犯罪肯定说阵营的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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