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的法理意蕴与制度形塑
2021-02-27卢护锋
法治社会 2021年4期
卢护锋
内容提要:在功能上,信用修复制度既能激励失信行为人采取措施、重建信用,又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转;在制度定位上,信用修复相对于失信惩戒而言,具有过程上的贯穿性、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结构上的相关性。在构建的基本原则上,要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行为修复与信息修复并重;在适用范围上,既应包括因行为人过错而导致的失信惩戒,又能涵盖非因行为人过错导致的信用减损;在制度建构模式上,应当以行为修复和信息修复为框架。其中,在行为修复制度的具体建构上,需要考虑行为性质与主观过错所具有的制约意义,在此基础上从公示期限的统一、修复次数的明确、修复方式的拓展以及修复法律后果的确定等方面展开;在信息修复制度的具体建构上,应当限定信用信息的范围,进而从信息修复的自主解释、申请的便利化、异议的审查以及修复结果的公示等方面予以规范。
一、研究的缘起
在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当下,与信用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当然,即便在这“快车道”上亦呈现出快慢不一的景象,有的制度如失信惩戒如火如荼,有的制度如信用修复则推进缓慢。实际上,制度规划之初,信用修复便已被遗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并未提及信用修复;其后中央发布的一些指导性文件和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信用修复虽偶被涉及,但并未作为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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