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模式探讨
2021-02-27于立深
法治社会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于立深
内容提要: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例表明,法院通过司法复原的方式审查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同时审查了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这是行政诉讼法学值得关注的新司法问题。关注相对人违法行为附带司法审查的限度和强度,应该注意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以及如何被法院审查的。行政诉讼审查实质是一种“双重行为”审查。一方面直接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间接审查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或违法。“双重行为”审查可能导致法庭审查实际上背离了行政诉讼制度设立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目的,但是距离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更近一步了。行政诉讼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审查也是一种综合审查,既包括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也包括实质审查和裁量审查,但是其既不是形式审查也不是全面司法审查,也不是对相对人违法构成要件的审查。
一、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实践
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行政诉讼案例之后,可以发现法院在司法审查中通常是重述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构成与判断,这类似于诉讼重新审查。所谓重新审查,通常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再审查,是不给行政机关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的最终权力,①参见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实际上由法院自己做出有关行政行为属性的决策。在重新审查过程中,法院对构成行政行为决定内容的相对人行为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