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实践展开
2021-02-27周光权
法治社会 2021年4期
周光权
内容提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在处理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时关注前置法,不能将前置法上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上的判断虽然需要顾及前置法的取向,但不代表刑法从属于前置法,更不意味着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之间仅存在量的区别。在入罪时,前置法和刑法的关系类似于“烟”与“火”,违反前置法能够提示司法人员行为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证立刑事违法性还需要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形式上按照前置法的规定认定为违法,但基于刑法上的规范目的考虑得出无罪结论的情形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只有坚持实质化、规范化的思考路径,才能准确地在违反前置法的基础上推导出刑事违法性,进而抑制司法实践中随时都可能滋长的处罚冲动。
众所周知,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在处理某一件事情时,所有的规范秩序不能相互矛盾。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所言:“当在任何一个法律领域中得到许可的一种举止行为,仍然要受到刑事惩罚时,那将会是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价值矛盾,并且也将违背刑法作为社会政策的最后手段的这种辅助性。”①[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页。应当说,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具有不可动摇的性质,所有部门法的执行都应当贯彻该原则。
但是,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司法实务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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