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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权利要履行义务吗

2021-02-25罗彦斌

人力资源 2021年12期
关键词:经济

文/罗彦斌

作者单位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黄生为D 公司职员,从事品质管理工作。入职第二年、第四年,黄生与D 公司签订了两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为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有从公司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黄生不与公司竞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黄生的义务如下:未经公司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行业;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两年内,黄生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

公司的义务为:黄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直接于薪资中补贴竞业限制补偿金给黄生,补偿比例为薪资的10%;黄生离开公司后如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再额外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干股分红的30%,两年内按月平均支付完成。如D 公司发现黄生违反本协议,可停止支付余款。如果黄生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向D 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公司前一年总收入的30 倍。

一年后,黄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D 公司并未向黄生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翌年5 月1 日,黄生入职L 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L 公司为黄生缴纳了社会保险。

D 公司得知消息后,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黄生立即停止到与D 公司有竞争关系的L 公司任职。黄生离职前一年收入为11 万元,D 公司据此要求其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违约金335 万元。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驳回了D 公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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