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的博弈及政策建议*
2021-02-24马婷婷傅书勇
中国药业 2021年3期
马婷婷,傅书勇,邢 花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16)
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中提出,首批需要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有289个品种。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17 740个批准文号/注册证号,1 817家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和42家进口药品企业[1]。当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3家时,药品集中采购就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且第1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3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一致性评价的申请[2]。以此提高我国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加速行业洗牌,鼓励国内制药企业(简称国内药企)加大研发力度,通过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实现行业聚集效应[3]。通过一致性评价是带量采购的前提条件,其提高了以公立医疗市场为主要销售终端的国内药企的市场门槛。因此,企业必然会权衡利弊,分析决策成本和利润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4]。本研究中利用博弈论分析国内药企与政府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问题上的博弈均衡,并提出促进国内药企参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建议。现报道如下。
1 制药企业对待一致性评价的理性决策
1.1 无市场风险时药企决策
假设国内药企为某种药品进行一致性评价的投资成本为 C,当前这种药品的每年净利润为 π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每年净利润为 π后,令 π后>π前。假设每年净利润不变,该药品分摊的固定成本忽略不计,市场利率为γ,且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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