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形式补强问题研究
2021-02-24朱顺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朱 顺
(玉林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西 玉林 537000)
一、提出问题: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化不足
目前,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按照内部专职人员、律师、专家三结合的原则设计,但在组织形式上却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而是采用个人、办公室、顾问处、顾问团、首席顾问等多种形式。在这些不同的组织形式中,法律顾问均以满足政府需求为工作宗旨,体现了法律顾问与政府之间的纵向联系,而缺乏法律顾问彼此之间的横向联系。不仅如此,在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中,内部专职顾问、外聘律师与专家均存在如何处理本部门工作与顾问工作之间关系的问题。这些情况表明,现行的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组织化不足的问题,它只能与简单的政府法律需求相适应,而难以推动政府法律顾问的职业化发展。因此,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形式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二、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化不足的原因
当前,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项规定的主旨都在于满足政府的法律需求,保障依法行政的落实。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化建设问题并没有引起关注:一方面,相关规定中的“政府法律顾问”仅指称个人,而不包括组织;另一方面,实践中的“办公室”或“团体”仅是顾问工作的组织联络机构,而不是顾问组织。因此,政府法律顾问只受制于聘用合同,而处于缺乏组织化管理的状态。
(一)相关规定上的概念仅指称个人
“政府法律顾问”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有双重指称:其一是指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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