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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建立

2021-02-23李嘉桐张冬柳杰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49期
关键词:时代信息

李嘉桐 张冬 柳杰

摘要:大数据时代深入发展,各领域对“信息”的使用进入到了白热化阶段,为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个人信息问题不断涌现,因此将个人信息法律化成为重要议题。本文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概念和属性界定入手,探讨个人信息权建立的必要性以及理论基础,期望为后续研究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建立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权

前言:

近年来,“大数据”一次广泛应用在社会各领域,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的渗透,严重损害了公民权益。因此,探究个人信息权建立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环节,有效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概述

(一)个人信息权概念

个人信息权,指的是个人信息所有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控制、支配个人信息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权基本特点有以下两点:第一,个人信息权主体是自然人,也是个人信息所有者;第二,个人信息权客体覆盖面广泛,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不限于出生日期、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只要能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信息,都可纳入信息权客体范围[1]。

(二)个人信息权属性界定

首先,人是社会动物,无法脱离集体独自生活,人又是独立个体,彼此间差异性明显,个人信息是确保人在社会中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因此,个人信息具有人身专属性。

其次,社会运行过程中,个人信息保障社会集体活动有序进行、个人利益合理分配,充分体现活动自由、精神自由的法律诉求,符合民法中“人格利益”的本质特征,因此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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