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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2021-02-18王晓兰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

王晓兰

摘要:法治反腐是优于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和制度反腐的一种反腐方式,法律具有的天然优良属性和对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孜孜追求,因此我们要利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反对腐败。

关键词:法治反腐   法律属性   法律价值

腐败问题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其实腐败并不可怕,因为充其量腐败只不过是一种社会现象,可怕的是选错反腐败的方法。用错误的方法反对腐败,只会是又为腐败制造了一座又一座温床而已。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纷繁复杂,只有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反对腐败,才能使反腐工作顺利开展,承前启后,从而真正实现社会清明和长治久安。

一、何为“法治”反腐

“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原则。法治既体现了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的结合,又体现了法治意识与民主制度的结合。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即“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一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二是大家所遵从的法律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良法”和“普遍遵从”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根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和条件,“普遍遵从”则是法治所要到达的一种状态。

那么怎么样才能算是“法治”反腐呢?

首先,应该有一套完整的、适用范围广、制定主体层级高并且制定良好的法律作为反腐败的依据。话都说“恶”的树上只能结出“恶”的果实,如果反腐败的法律本身就有问题,那么反腐工作取得的效果也只会和我们的预期南辕北辙。

第二,这些制定良好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适用和遵从。如果法律制定得再好,但没有落地实施,那么也就变成一纸空文了。法治反腐,应该把法律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努力实现权力法治化、社会法治化和司法反腐。

二、怎样“法治”反腐

要做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可以从法律的属性和法律的价值两个方面得到启示。

(一)法律的属性

1、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归根到底是为了明示于全国家、全社会,便于人们了解、熟悉、遵守和实行。

反腐所依据的应该就是法律,或者说拥有法律这样的属性,反腐法律内容应该明确固定,而非朝令夕改,这样就避免了反腐工作时松时紧、因人而异,也保证相同的违法行为能得到相同的处罚,而处罚的力度也始终与危害后果相适应,防止出现同腐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2、法律规范的可预测性。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立法者便把社会行为抽象成为一个或者一组行为规范,并用法律的文字表述于特定的格式之内,以此向全社会昭示,什么行为是国家允许的,什么行为是国家不允许的;什么行为受到鼓励和支持,什么行为要受到处罚;什么是应当享有的权利与自由,什么是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等等。法律规范的可预测性的根本意义就在于,法律以布告的形式向世人明示:人们社会行为的法律意义以及相应的社会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人们在从事法律行为时可以预先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以及其后果进行估量、判断,然后决定取舍。

因此,在制定反腐所依据的法律时,应该清晰明了,通俗易懂,并广为宣传教育,让所有受众明确知道“熟可为熟不可为”,为与不为有会有怎样的后果。

3、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只不过是在法律文本上以文字表述出来的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白纸黑字而已,无所谓什么强制性或者随意性。法律之所以拥有强制力,归根到底在于它已经取得了国家形式,是以国家的名义颁布、以国家的机构执行、以国家强力作后盾。特别是它以法院、检察人员和机关、监狱、警察等一整套暴力机构为依托,对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惩处,甚至可以采取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的生命的极端强制手段。

“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反腐工作不仅要依靠法律,更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利用国家机器来反对腐败,对待腐败绝不姑息手软。

4、法律规范的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反腐败法律规范的执行应该是严格甚至是严厉的,但制定应该是宽和的。古有法谚语“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总是期待行为人为合法道德之事,因为人性本恶。在一个充满诱惑、琳琅满目的世界里,想要行为人时时处处按照公平正义的准则行事,那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在这里提到法律的期待可能性,是想把这样的思维方式注入到反对腐败的工作中,反对腐败,应该重在预防,建立起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序和透明机制,营造“不能腐败”的环境。但如果权力不运行起来,国家的各项工作和事务将无法开展;权力一旦运行起来,就难免有腐败产生。只有不断优化权力构架,达到权力的平衡和相互制约,“技防”加“人防”,分解和弱化权力者手中的权力,让行为人无法腐败,腐败无处遁形。

(二)法律的价值

人类探索和追求社会公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就是终于找到了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可行、最稳妥的途径和形式,这就是法治。尽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对公正的理解不同,但现代社会普遍认同和选择了法治的途径和形式,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实现它们各种认可的社会公正。而法治的反腐倡廉价值蕴藏,本质来说,是法治的社会公正价值蕴含的引伸和发展。因此用法治反腐,可以说是反腐斗争中不二的选择,这不仅在于法治本身就最徹底、最全面、最有力的反腐方式,更因为法治还蕴藏着公平正义这些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法治与社会公正有着密切的有机联系,法治如果不以社会公正为自己的价值内涵,如果法治不能满足和实现人们享受平等和公正对待的愿望和权利,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法治也就不能实现下去,因为从根本上缺乏内在的价值驱动力。但是法治的功能价值不仅体现在他们预设了人们对渴望得到平等而又公正对待的合理期望,以肯定的规范和积极地作为来满足人们这种合理期望,以及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还在于法治还预设了遏制人们非分欲念,以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措施来遏止人们的非分欲念,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法治赋予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期待与实现;同时也止恶罚奸,惩治包括官场在内的一切腐败行为。因此法治的社会公正的价值蕴含必然引伸和发展出它的反腐倡廉价值蕴含,换句话说,法治蕴含着反腐倡廉的价值,是法治价值内涵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法治是反腐倡廉之本》,黄东霞著;

<2>《法治和公众参与反腐倡廉》,陈云生著;

<3>《反腐倡廉的法治化研究》,胡海著;

<4>《关于反腐倡廉法治化的思考》,张彩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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