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陨石在我国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保护对策研究

2016-03-01陈斌彬

陈斌彬

摘 要:陨石是一种极具科学研究价值的天外来物,不管是基于整肃当前混乱的陨石交易市场,防杜陨石资源外流之所需,还是从保护陨石的完整性、确保国家对陨石科研价值的最大化利用和对民间专业人士陨石搜寻激励的考量,我国都应对陨石进行专门的立法。从法解释论的基本立场出发,陨石在我国法律上既非埋藏物、隐藏物,也非无主物和古化石,而是属于现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所界定的一种特定矿种,应属国家所有。鉴此,我国不仅应将陨石列入现行矿产资源立法的保护范畴,而且还应在既有一般法的框架下从特定矿种的要求结合陨石的特质,制定针对陨石的专门保护管理办法,对陨石的属性、发现、收藏、交易、政府的征收补偿及进出境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规范,以弥补现行立法之空白,使每一颗陨石在我国都能归属清晰、物尽其用。

关键词:陨石;法律属性;特定矿种;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5)04-0095-08

2011年6月17日,两名哈萨克族的陨石搜寻人加尔恒和海拉提在新疆阿勒泰地区发现了一颗重达25吨的巨型铁陨石。当天,两人即以“第一发现者”的名义向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天文馆报告。随后,得此消息的阿勒泰市政府以保护陨石为由派人将其从发现地拉到市园林管理处保管。加尔恒和海拉提对市政府此一行为持有异议,便以“发现者”的身份多次与之交涉,主张对陨石的所有权。与此同时,闻讯而来的牧场承包人居曼也以陨石发现地存在于他所承包的草场为由要求对陨石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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