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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主体相关问题研究

2021-02-18陈晨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关键词:产品

本文讨论的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哪些人主张侵权责任(在此不讨论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被侵权人在向法院起诉时,谁应当作为被告?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形式是什么?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实体法规定

《民法典》第1203条第一款与《产品质量法》第43条有相同的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缺陷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成为产品缺陷责任的责任主体。

(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主体问题

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生產者或者销售者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但被侵权人在起诉时,应该将谁作为被告?二者之一还是二者皆可?当被侵权人只起诉其中一人时,法院可否依当事人申请或者直接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被告?

理论界对此问题的观点如下:(1)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法院应依被侵权人的选择确定被告,法院对被侵权人未申请追加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也不能依被告的请求追加其他被告。(2)依职权追加。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未被起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动追加为被告,或者依被告的请求,将原告未起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加为被告。(3)共同被告观点。被侵权人可以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此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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