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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13-08-06翟春春

商品与质量·消费研究 2013年6期

翟春春

【摘要】《产品质量法》施行二十年来,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尤其是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相对粗陋,已然不能适应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因此总结其不足,并不断加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 -00025-01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所指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民事责任,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该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针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立法上做出了不同的产品责任规定。

(一)生产者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产生损害的原因,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销售者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下,销售者承担的不同产品责任:一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二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的关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使用人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但择一告诉。产品使用者可以综合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住所地、经济实力、举证责任等情况,从便于诉讼、执行等因素考虑,确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被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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