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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分析研究

2021-02-18毕彦峰

科学与生活 2021年30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监督机制土地

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命脉,土地管理工作是使土地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根本和前提。如何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更好地推动公众参与,本文认为,监督机制与救济机制是土地管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监督与救济行为不仅可以对土地征收的行政决策进行重新调整与修正,而且实质上也是从程序性制度层面确保农民参与土地征收决策的权利。一是要坚持做到信息公开;二是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舆论对土地征收的监督机制;三是要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四是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把土地管理工作做好。

关键词:土地管理,监督机制,救济机制,参与主体,土地,管理

在土地管理中,公众参与是管理好土地的根本保证,而监督机制与救济机制是土地管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监督机制的功能是对土地管理政策的执行行为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各参与主体依法执行政策;救济机制是指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以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农民的利益。监督与救济行为不仅可以对土地征收的行政决策进行重新调整与修正,而且实质上也是从程序性制度层面确保农民参与土地征收决策的权利。目前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决策的监督机制方面还很不完善,如《土地管理法》确定的监督机制中,规定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是监督的主体,而不是农民;再比如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虽然规定了农民可以对征用土地行为进行监督,但对监督机制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内容规定。监督机制的一系列缺陷使土地管理和征收决策中的错误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有鉴于此,完善农村土地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坚持做到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已经步入正轨,作为硬性的制度約束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化公开合法、规范化和法制化从而保障公民知情权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的基本条件,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信息公开是自身责任和义务的体现,并且把政府信息公开当作是一种“恩赐”,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既不愿意主动去公开信息,又对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置之不理,特别表现在土地征收、补偿信息方面信息不对称甚至于是不透明,让老百姓心里没谱。这是积累“民怨”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公民的参与或监督也仅仅是一句空话而已。因此,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十分必要。需要建立农村土地管理信息公开的评价体系,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限和责任等方面做出细致科学的规定,既要有定性的要求,更要有量化的指标。信息公开需要配套的规章制度做保障,如建立信息公开首长责任制,各部门的一把手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把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的情况纳入到对第一责任人的考核范围内,以保障信息公开顺利进行和通畅地开展下去。

二、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舆论对土地征收的监督机制

新闻媒体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很多事关民生和社会大局稳定的群体或个体诉求,都需要各级党政机司法关和党报党刊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及时介入,才能把党的主张与人民利益统一实现,才能切实消除这些政治社会上的很多不安全不和谐不稳定的重特大隐患。为此,特建议党报党刊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必须主动占领舆论主导阵地作用。否则,继续允许各地方集中精力和财力把“官民对立”的“敌我矛盾”和社会的各种尖锐矛盾叠加积压在基层的后果,上访反映问题集中,主要多是涉及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上访呈现出反复性、组织化,跨地区、跨部门上访越来越多。可见,新闻媒体的监督十分重要而且十分必要。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要明确包括网络在内的大众传媒的监督权利和义务,确立舆论监督土地征收、流转等详细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评价标准和运行机制;加强舆论对于土地征收违法事件的监督力度,舆论监督是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大众媒介为主导的舆论在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日益突出。公众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使得一些焦点议题进入政府决策系统,为政府制定符合公众民意的土地征收决策来提供参考依据并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可以通过回馈土地征收决策的执行效果来维持、修正或改变过去那些不合理的行为。

三、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同样,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可以成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农民代表、地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府代表三个方面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可以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议事,对于已经做出决议的事项,监督委员会可以直接要求相关部门纠正错误决策行为,减少那些不良的政策损害农民的概率,以便于达到监督的目的。通过严格的监督,确保土地流转及使用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土地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农村发展服务,最大限度地得到合理利用。

四、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

从国外的经验表明,公众监督的一支重要推动力量就是民间组织。与个体方式相比较,以社团方式监督政府行为无疑会更加能够促使政府部门积极履行其义务,因此应当明确民间组织“利益表达”的职责,发挥好这些组织为不同利益群体“代言”的作用,鼓励其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公共事务,从而使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对话与交流经常化。在此基础上,公众的监督作用才会得到更大的发挥。

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政府、用地单位、村集体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等相关利益群体通过合法的、公平的参与渠道与方法,就土地征收、流转方案制定、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交流、协调和监督的一种模式;是在土地征收中有效的实现公众参与的各种方式、方法组成的一个系统,包括参与主体、参与程序和内容、参与方法、途径和层次、也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在土地管理中的各个环节有不同的参与形式和参与内容,反映不同的参与阶段实现公众参与的全部过程、作用和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共参与,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

[2]朱启臻.农民参与土地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1年。

[3]杨斌.“参与治理”理论在失地农民保护中的运用.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

[4]王晓军,李新平.参与式土地利用规划—理论、方法和实践.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毕彦峰,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人,工程师,现任职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综合服务中心,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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