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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自治视角下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完善

2021-02-16杨鹿君曾洋

江淮论坛 2021年6期

杨鹿君 曾洋

摘要:强化债权人自治,优化破产程序中的权利配置已成为国际破产法改革的重要趋势,而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自治的直接体现。在我国“强法院、弱债权人”的权利配置模式下,现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囿于设计粗陋、职权限缩等诸多症结,导致运行质效与理想图景相去甚远。为此,建议撷取集体清偿原则、集体行动理论之核心要义以完善债权人委員会制度,明确设立模式、强化身份代表、优化职权体系,并引导法院向“居中审查者”与“最终裁判者”身份回归。

关键词: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自治;权利配置;集体行动理论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6-0143-008

以比较法观之,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各国都选择了法院主导模式,强化国家公权力对破产程序的参与程度[1],虽制度设计初衷是以中立第三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客观上造成了破产程序的低效,引发了破产法权利配置的变革。德国1994年《破产法》的一个主要改革方向即为在管理人选任和破产计划通过环节加强债权人自治[2]16-17,德国立法者指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可经由债权人意思自治得以实现,债权人理应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获得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3]15;美国1978年《破产法典》废除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享有广泛权利的第十章,转而扩大和完善了第十一章的适用范围,并减少了法院对破产财产价值的评估,为债权人自治留下了更多空间。[4]200-230随着破产法官被解除对债务人的积极监管权利,债权人委员会已经成为唯一有法定权利在公司破产过程中监督和审查债务人自营情况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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