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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援引破产止息规则的依据与路径

2021-02-16陈永强汪梦晗

江淮论坛 2021年6期

陈永强 汪梦晗

摘要:依据《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主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停止计息,但关于该债权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之债是否一并停止计息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实务判例与学说存在“继续计息说”与“停止计息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颁布前,我国司法实务的多数见解采“继续计息说”,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采纳了“停止计息说”。对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学界有不少质疑。从债法的基本原理和担保的从属性角度上看,相较于“继续计息说”,“停止计息说”更具合理性。在破产法未将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利息之债作为劣后债权的大前提下,應采“停止计息说”,始符合担保法的原理。

关键词:破产债权;担保债权;破产止息;担保从属性

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6-0110-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依据该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权人对破产企业附利息的债权不再计算利息。但是,对于有担保的债权来说,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之债是否一并停止计息呢?有的判例持“继续计息说”,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企业的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之债并不停止计息。有的判例持“停止计息说”,认为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之债应一并停止计息。司法实务对担保债权是否停止计息的问题,裁判观点截然相反,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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