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适用困境之破解
2021-02-13朱晓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朱 晓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
以“审判为中心”目的在于强调法庭审判在侦、诉、审三环节中的地位,并非是简单的职能上的分工关系。审判中心的确立和实现是需要过程的,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治发展进程来看,需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保证审判中审判人员亲历性,强调言词证据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地位,需要将直接言词原则适用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原则之一,其重要性体现在保障程序正义和发现实体公正的双重价值。对直接言词原则本身内涵与价值的深度探析是正确适用该原则的前提。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范畴
直接言词原则的可考证来源最早产生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其理论概念由费尔巴哈最早于1821年提出。而直接言词的表达最早可以追溯至19世纪中期,德国学者的著述和当时的帝国最高法院司法判例。[1]在之后的近百年理论发展过程中,该原则自身内涵不断被学者提炼,发展至今已经具有确定的理论范畴。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本就是复合的,其准确的表达应当是直接审理原则(Unmittelbarkeitsprinzip)与言词原则(Mündlichkeitsprinzip),并且两项子原则分别包含了其独立的内涵与价值。
1.直接审理原则的理论范畴。直接审理原则包含形式上与实质上两种不同内涵,这两种内涵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对直接审理原则的一种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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