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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篮”联赛相关利益主体法律关系探讨

2021-02-13秦浩

关键词:中职

秦 浩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030012)

“中职篮”联赛是由各家俱乐部等各自利益主体间相互博弈的统一联赛整体。在俱乐部联赛之中,球队之间的利益相关主体为了实现自身所谋取的利益,时常有不和谐的声音发出。有学者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研究“中职篮”联赛民事主体间的关系:一是各俱乐部的职业球员、教练员以及他们股东等多方主体的利益是否能平衡好,同时还要重视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分配与分配方式,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乃至监督权等。二是“中职篮”联赛的主办者和其他俱乐部的参与者都有着各不相同的追求目标以及利益诉求,导致“中职篮”联赛内部形成了相对较为复杂的关系。各俱乐部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也越来越尖锐,最终可能会影响到整个“中职篮”联赛无法持续的健康发展。笔者尝试从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角度上对整个“中职篮”联赛的利益主体的关系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探究中职篮联赛各主要利益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整个联赛的改革进步提供一些有力的理论依据。

一、“中职篮”联赛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特征

(一)“中职篮”联赛相关利益主体法人的法律特征

“中职篮”联赛的主办单位是中国篮协。自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的篮管中心与中国篮协正式脱离后,“中职篮”联赛正式由中国篮协成立的“CBA”公司负责运营。中国篮协是典型的社团法人,同年2月在中国篮协第九次全国大会上,姚明正式的获选为中国篮协主席,成为中国篮球的领航人,我国篮球事业也进入了姚明时代,轰轰烈烈的“中职篮”改革也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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