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裁判中的“话语冲突”及其化解
2021-02-13张建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张建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北京101500)
一、疑难案件裁判“话语冲突”的现象观察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将案件事实与规范事实无法完美对应,致使法律适用陷入僵局的案件称为疑难案件。对于裁判僵局,众多专家学者做出过精辟的论述。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自身存在局限性,致使疑难案件裁判存在困难。首先,由于语言的模糊性与立法者理性能力的有限性,法律规则难免会有不确定性的局限,存在规则含义并不清晰的“开放性结构”。[1]其次,法律规则同样会存在漏洞或空白,“对其规制范围中的特定案件类型缺乏适当的规则。”[2]最后,法律规范还可能具有争议性,有时存在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竞合或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不同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3]法律规范的这些局限,难免让法官“不知如何裁判”。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非常规性,使得疑难案件裁判面临难题。人类行为的特殊性导致案件事实总是具有例外性,并不会完全地依据法律规定发生。“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相难以查清的案件”,自然会使法官面临裁判上的困难。[4]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明确的单一的逻辑关系”会让疑难案件裁判陷入困境。[5]在案件裁判时,如果从法律规定出发可以推出若干结论,而这些结论之间没有明显的正误之分,法律适用者就需要运用价值判断进行“选择”,而不能简单地依靠逻辑判断进行“断定”,这自然会增加法官处理案件的难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