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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辨析

2021-02-13刘子良

刘子良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随着经济往来的日益增多,合同已成为我国经济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随之,有关合同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成为维护正常合同制度急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民营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或欺诈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而且手法层出不穷,涉及的地域也日益广泛。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合同诈骗案件1119件,1570人。案件受理数从2016年的327件,524人上升到2018年的393件,556人,案件起诉数从2016年的243件,333人上升到2018年的289件,392人,案件数量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1]针对日益泛滥的合同违法犯罪行为,若不及时加以遏制,必定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良好风气。

由于合同违法犯罪行为比较复杂,造成人们对此行为认识上的混乱,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需要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以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经济合同制度,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当前区分标准的问题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我国刑法理论中有不同学说。第一种是“非法占有目的说”,即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两者的划分标准,其间又分为“不法所有说”、“意图占有说”和“非法获利说”,[2]但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难以解决划分问题。第二种是“严格构成说”,以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作为划分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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