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反思与法理回归
2021-02-13胡凌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胡凌宇
(南京审计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1815)
一、被害人权利保障:公报案例引发的思考
尹瑞军和颜礼奎二人系同乡,某日,双方因小事发生争吵并动手厮打,颜礼奎将尹瑞军捅伤。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尹瑞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颜礼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医疗费,对其他三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尹瑞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其理由如下:第一,犯罪行为较侵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更大,故而更应当支持残疾损害赔偿;第二,由于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残疾,其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物质收入减少,所以残疾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失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第3期公报收录了这一案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一定的讨论。长期以来的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表明,各地法院在是否支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上做法不一,主要原因是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将“两金”作为物质损失范围,最终结果完全取决于法官个人对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自身的价值判断。因此,这一案例被收录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从这一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窥见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一些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被害人最重要的权利救济机制,在遭受了犯罪行为侵害并造成人身伤亡以后,连最基本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尚且不能获得支持,何谈其他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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