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遗传资源犯罪的法益阐释
2021-02-13王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王 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一、问题背景
近几年发生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华大基因泄密事件、金斯瑞事件[1]及多年前美国采集中国人血液事件等均是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信息的滥用、泄露、走私问题,在生物资源价值逐渐被发掘的背景下,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尚未有刑法手段的制裁,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与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增加了针对人类遗传资源、基因编辑、胚胎植入的犯罪。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物科技、遗传资源、基因编辑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蕴含着极其巨大的生物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战略价值,甚至关系着国家、民族、种群乃至人类的安全,许多发达国家早已经认识到了这一资源的重要性,并采取法律手段对人类遗传资源进行全面规制。生命科技的研发与运用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福祉,也会给人类带来灾难。一方面,对于生命科技、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将会使得某些疾病的治愈率大大提升,提高公民的生命健康质量,满足人们对人体保养的生活需要,如抗癌药的研发给诸多癌症患者带来了希望,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解决了不孕不育患者的生育难题等;另一方面,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教授(Michael J.Sandel)所说,人类利用生命科技为人类造福的同时,却蕴含着社会风险,这是一种社会危机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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