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统一性考察
2021-02-13韩荣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韩 荣
(暨南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 广州510632)
关于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关系的讨论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监督损害了法院的审判独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在价值追求上具有统一性,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目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治统一,并没有损及审判独立。从权力监督制约的理论、检察监督的程序结构设计及检察监督方式的优化可能性角度考查,在审判权和检察监督权对于司法公正的共同指向之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相统一具有内在必要性和客观可能性。
一、权力属性及其运行规律
审判权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具有滥用或不正当行使的可能,检察监督的意义就在于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合理地运用权力。
(一)三权分立学说的启示
一般观点认为,对于审判独立理论的经典阐释应归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认为三权合一是一种绝对的权力,三权中任何两种的结合都是对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威胁,其主张的逻辑起点在于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为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计,他提出三权必须分立的理论。如何理解分立?分立是在权力处于合一状态的情况下,把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分类——决策权、执行权、裁判权,并设计出一种制度和权力运行模式,把不同的权力交由不同的权力主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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