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联席会议发展路径选择
2021-02-13王利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王利苹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慈溪315300)
一、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提出
在联席会议制度之前,检察办案咨询形式包括检委会会议、检察官会议、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专家咨询以及检察官之间的探讨等。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形式是检察官会议和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它们是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前身,功能也与检察官联席会议相似,主要是在科室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召集下,全体或组内办案人员参与,定位于“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决策参考、统一适用法律的交流平台、知识和理论研究的平台等功能,同时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减压阀,为检察委员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参考意见。”[1]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员额检察官对自己承办案件负责、独立决定,案件决策能力和举证能力建设更需得到加强,因此产生了员额检察官之间解决案件咨询问题的新形式——检察官联席会议,代替了原来的检察官会议或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因此,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形式,而是检察机关内部案件讨论形式随着司法改革而发生的演变。
2015年7月28日,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确定检察官联席会议成为检察官办案的咨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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