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权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2021-02-01李烨
上海房地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主体
文/李烨
一、居住权的演变与在我国的发展
(一)居住权的演变历程
居住权诞生于罗马法,属于罗马法中人役权的一种,其设立目的是为保障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立法倾斜的社会关怀,后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但在对罗马法居住权的继承和发展中,各国对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有着不同的立法倾向。
法国最初采取完全继承传统的居住权设定,即严格限制居住权的流转方式,禁止居住权人将其出租或转让。其后根据具体国情的变更,对居住权主体的范围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家庭成员纳入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内。对于权利的订立模式,《法国民法典》采取法定设立和合约设立两种方式,随后合约设立的方式成为主流。为迎合社会实际需求,居住权合约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削弱合约的人身属性,扩大住房的用益属性,对传统居住权概念进行了发展。同时,法官拥有转换权,若居住权被不当行使且损害一方权利,法官可以通过将价金与居住权转换,平衡各方权益。德国最初同法国一样,完全实行传统居住权设定,之后为解决因住房矛盾而产生的居住权流通不畅的问题,进一步扩大了居住权人的权利,允许居住权人对其权利进行出租或转让。
投资性居住权是传统居住权的市场化发展,即提升了住房的流通性,以帮助真正有需要的特殊群体,亦可以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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