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入典”在住房领域的可行性研究
2021-12-20张凤祥
上海房地 2021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文/张凤祥
一、居住权“入典”必要性之争议
居住权肇始于罗马法,作为与地役权区分的人役权之一种,系为保障特定人居住利益而赋予该人的使用他人房屋之权利。这一制度通常保障有特殊身份的弱势家庭成员的居住生活以及养老住所。但是由于我国的传统,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一般不存在父亲去世后母亲无处可居的问题,所以居住权应否写入《民法典》极具争议。
(一)否定说
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主要有梁慧星、房绍坤等。有学者认为创设居住权制度主要解决保姆、父母以及离婚时女方的住房问题,适用对象具有限定性,其中父母的住房问题靠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可解决,离婚时女方的住房问题靠家庭共有财产制可以解决,只有保姆的住房问题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生活经验,为保姆创设居住权的情形极为罕见,为此创设新的用益物权制度实无必要。另有学者认为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我国没有规定人役权,而且居住权制度只有在人役权这个权利体系中才可以发挥对社会有利的作用,在西方国家中居住权的立法基础是存在的,在我国抛开居住权的立法基础径直规定居住权制度是不可取的,会使得居住权制度缺乏科学性,不能实现居住权制度最初的功能。
(二)肯定说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主要有崔建远、申卫星等。有学者认为居住权可以分为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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